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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處級干部經責審計結果有待公開
鄭繼輝//8858151.com2014-06-10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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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編者按

  近年來頻發(fā)的高校處級干部經濟違紀違法案件,無不在警醒人們,加強對高校處級干部的審計監(jiān)督是何等迫切。作者認為,高校處級干部作為高等教育的戰(zhàn)略參與者,對學校決策起到參謀作用;作為推動高等教育改革發(fā)展的中堅力量,在學校改革發(fā)展中發(fā)揮著重要的職能作用;作為高等教育活動管理者,對學校教育活動實施起到領導作用;作為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對教育經費使用管理起決定性作用。雖然近年來高校內部審計同國家審計一樣,日益把處級干部經責審計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但目前高校對于經責審計結果公開工作卻相對滯后,極大地影響了經責審計的作用發(fā)揮,作者經過專項研究提出公開工作目前面臨的困境和可能的解決方法,具有啟發(fā)意義。

  公開經責審計結果的意義

  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是指高校內部審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對高校處級主要領導干部履行經濟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后形成的結論性文書,包括經責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管理建議書和審計結果整改報告等。高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高校內部有關規(guī)章對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進行公布,其意義有以下方面:

  經責審計結果公開是強化干部監(jiān)督、提高干部素質的重要手段。經責審計作為干部監(jiān)督的手段之一,對監(jiān)督制約權力、嚴肅財經法紀、規(guī)范管理行為具有重要作用。將經責審計結果公開,一方面,可以提高經責審計結果的可獲得性,保障教職工對學校公共信息的知情權,充分發(fā)揮專業(yè)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的合力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讓教職工客觀公正地認識領導干部的工作業(yè)績,了解領導干部任期的經濟責任,為組織部門任用干部提供群眾認可基礎。

  經責審計結果公開是強化依法治校、提高治校能力的重要舉措。將經責審計結果公開,不僅有利于將權力行使置于民主、公開的有效監(jiān)督之中,也有利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處級領導干部切實在法律的規(guī)范內開展工作,做到依法辦事、依法治教,不斷提高學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

  經責審計結果公開是強化審計威懾、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途徑。將經責審計結果公開,一方面,不但被審計領導干部會關注審計結果,而且未被審計領導干部也會關注審計結果,這無形之中會強化審計威懾;另一方面,不但教職工會關注審計結果,而且審計人員也會關心審計結果公開所引起的系列反應,從而進一步促使審計人員提升審計質量。

  公開經責審計結果面臨的困境

  在我國,審計結果公開還處于初級階段,而對于領導干部的經責審計結果,在國家層面尚未見到過專門的審計結果公告,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更是面臨諸多問題和困境。

  一是法規(guī)依據不足。從現行法律法規(guī)來看,無論是按照審計法的要求,還是兩辦《規(guī)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11]2號),都提出了要對審計結果包括領導干部的經責審計結果進行公告。但是,法規(guī)要求的是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的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要公開,而沒有明確包括高校在內的單位內部審計實施的內管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是否公開。

  二是理論準備不夠。從現有研究文獻看,涉及國家審計結果公告研究的相對多一些,但涉及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研究的卻有限,涉及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研究的就更是鳳毛麟角。這說明經責審計結果公開目前尚缺乏理論準備。

  三是實踐探索不多。從公開實踐看,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的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的就很少。劉家義審計長曾透露,截至2010年,審計署共審計了151名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中央企業(yè)領導人員。但是,人們并沒有看到對這151名省部級領導干部審計的情況公開,更沒有看到相應審計結果公告。雖然有些地方審計機關已經開始探索發(fā)布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告,但很有限。這樣,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當然就找不到“葫蘆”畫不了“瓢”。

  四是公開環(huán)境不佳。對經責審計結果公開,內部環(huán)境方面,校領導不支持,被審計領導干部不贊同,委托部門和審計人員不積極,一般教職工不能科學、完整地解讀審計信息,容易夸大問題,引起誤讀,等等。外部環(huán)境方面,高校之間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工作開展得不平衡,有些高校開展多,有的開展得少,甚至有些高校壓根還沒有開展,自然給公開形成壓力。

  五是報告質量不高。當前的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既沒有完全脫離財務收支的審計模式,也沒有將審計的重點轉移到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重大經濟決策上來,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跟蹤審計,很難科學、準確、全面反映領導干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的全貌,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經濟活動的決策、監(jiān)管、執(zhí)行的情況較少,影響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廣度。另一方面,由于項目計劃管理薄弱,審計時間和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任務安排的突發(fā)性和集中性,尤其是領導班子換屆或者調整年度,幅度大、任務重、時間緊、人員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質量。再一方面,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一般都不具有復合專業(yè)背景,專業(yè)知識基礎單薄,不能適應出現的新情況,業(yè)務判斷能力經受不住多方考驗,審計報告經不起多方推敲和檢驗。

  公開經責審計結果的對策建議

  通過對問題分析,實際上我們不難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guī)。從國家法的層面,應將審計結果公開范疇由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結果擴張為包括組織(單位)內部審計實施的審計結果;從國家規(guī)章的層面,更應如此,以增強經責審計結果公開的硬約束,真正使“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理論研究。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與國家層面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結果公開不完全相同,存在一系列操作層面問題需要研究,包括公開依據、公開內容、公開范圍、公開形式、公開途徑、公開程序、公開主體、公開時間、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公開負面影響的補救措施等等。

  三是積極實踐公開。經責審計結果公開依據再充分,公開理論再豐富,如果不實踐也是一句空話。所以,已經開展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的高校,應該積極嘗試將審計結果公開,而且至少要在全校教職工范圍公開。只有不斷實踐,才能發(fā)現問題,才能完善理論。

  四是優(yōu)化公開環(huán)境。內部環(huán)境方面,一是校領導要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審計結果公開意義,積極支持結果公開;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要學會擔當,功過評說交由教職工定,積極歡迎結果公開;三是教職工要學習了解相關專業(yè)知識,科學、完整地解讀審計信息,以免對審計結果引起誤讀;四是審計人員要做足基本功,積極推動審計結果公開,敢于自信,不怕別人對審計結果的推敲、檢驗。外部環(huán)境方面,政府不但要積極推動各高校開展處級領導干部經責審計,而且要求各高校將審計結果公開。

  五是提高報告質量。打鐵還需自身硬。公開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有高質量的審計結果報告。如何打造高質量的審計報告,一是要構建科學的評價指標,指標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要加強重點崗位領導干部審計,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分散審計力量。三是加強計劃管理,避免運動式、風暴式、任務式集中審計。四是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要求審計人員加強學習、研究,視質量如生命。

 。ㄗ髡邌挝唬喊不諑煼洞髮W審計處。本文是中國教育審計學會科研課題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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