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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空難賠償?shù)姆梢罁?jù)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王英波//8858151.com2014-03-26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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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24日晚間,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宣布MH370飛機落入南印度洋。

  空難是人類不得不面對的極端事故?针y發(fā)生后,不可回避的就是如何解決賠償問題。

  解決賠償問題適用不同公約

  籠統(tǒng)講,國內(nèi)運輸適用國內(nèi)法律,國際運輸適用國際公約以及國內(nèi)法律解決空難賠償問題,具體適用哪個公約、哪個法律要根據(jù)情況而定。就國際運輸而言,《蒙特利爾公約》生效前,國際航空運輸賠償問題適用《華沙公約》及其補充文件(華沙公約文件)。

  華沙公約文件雖然對國際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法的發(fā)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華沙公約補充文件過多,使得本來旨在統(tǒng)一各國航空賠償標準的公約反而變得十分繁雜。據(jù)統(tǒng)計,全球共有40多個賠償標準,因此使華沙公約及其相關文件現(xiàn)代化和一體化,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公約。

  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主持下,1999年制定了《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2003年11月4日生效,中國是締約國,2005年7月31日對我國生效。截止到2013年,該公約有包括中國、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航空大國在內(nèi)的105個成員國(104個國家以及歐盟)。

  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在成員國之間的國際航空運輸事故根據(jù)《蒙特利爾公約》解決賠償問題。如在本次馬航MH370航班事故中,航班出發(fā)地馬來西亞和目的地中國都是《蒙特利爾公約》成員國,本次空難事故賠償應適用《蒙特利爾公約》。但有些國家,如柬埔寨、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和俄羅斯等都沒有簽署《蒙特利爾公約》,如果乘客在我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的航空運輸中傷亡,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而應根據(jù)當事國各自所參加的公約(華沙公約文件)來確定賠償標準。而華沙公約文件所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遠遠低于《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的金額。

  因此,旅客在乘坐中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的航班時,不論是中國的航空公司還是外國航空公司承運,發(fā)生傷亡事故均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較高賠償金額。

  賠償標準是否和國籍有關

  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公約的適用取決于發(fā)生事故的運輸是否屬于國際運輸,而不取決于所搭乘的航班由哪國航空公司承運,也不取決于乘客的國籍,賠償標準也不取決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國籍。

  “國際運輸”系指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zhuǎn)運,其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nèi),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nèi),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nèi)有一個約定的經(jīng)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nèi)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nèi)沒有約定的經(jīng)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梢,構(gòu)成國際運輸?shù)那闆r十分復雜。

  由于乘客所持客票約定的始發(fā)地、經(jīng)停地或者目的地不同,這些地點所在國參加同一公約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受訴國法律規(guī)定各異,可能會導致不同乘客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假設某航班自吉隆坡經(jīng)停中國廣州到目的地北京,馬來西亞乘客A搭乘該航班自吉隆坡經(jīng)停廣州到目的地北京(機票為吉隆坡—北京),中、馬均屬《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該航程屬于國際運輸,如果在廣州—北京航段因承運人責任事故致其傷亡,應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標準賠償。

  假設有中國乘客B在廣州搭乘該航班到目的地北京(機票為廣州—北京),屬于國內(nèi)運輸,如不幸在同一事故中傷亡,按照中國國內(nèi)規(guī)定賠償(目前為40萬元人民幣)。如果調(diào)換一下,假設A乘客是中國公民,則同樣享受《蒙特利爾公約》的較高賠償額,B是馬來西亞公民,同樣按中國國內(nèi)有關規(guī)定賠償。再比如,如果航班不是從馬來西亞吉隆坡始發(fā)而是從越南等非《蒙特利爾公約》成員國的某機場始發(fā),則不能適用《蒙特利爾公約》,只能適用華沙公約文件較低的賠償標準,而不論該航空公司或者乘客的國籍。

  只要是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機票證明)的乘客,都能獲得賠償,包括持有假護照的乘客。但是機組人員不屬于乘客,不適用于公約,而應該根據(jù)勞動合同賠償。因為公約適用范圍限于取酬運輸,因此免費搭乘飛機的乘客不能根據(jù)公約獲得賠償。有的乘客可能通過與馬航代碼共享的中國南方航空公司購買機票,訂立航空運輸合同,這并不影響乘客家屬向馬航索賠。

  根據(jù)公約應賠償多少金額

  《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了國際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shù)碾p梯度賠償制度。即對不超過113100SDR(特別提款權(quán),約175000美元,1085000人民幣)的索賠額,適用無過錯責任制,不論承運人有無過錯,都應賠償,此為第一梯度。對于超過上述金額的部分,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制,舉證責任倒置。索賠人提出索賠后,如果承運人不能證明下列情況,就應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承運人證明損失不是由于自己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證明損失完全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此為第二梯度。這里行為人不僅包括航空公司,還包括其受雇人、代理人,包括以承運人名義行事的其他人,如機組人員、地面服務人員等。

  因此,如果MH370客機事故屬于機組人員不當行為(如劫機等)所致,馬航必須承擔超過113100SDR以上部分的損失。即使傷亡事故屬于第三人(如非機組人員實施的劫機)行為所致,馬航證明完全由該第三人造成事故損失,也十分困難。從馬來西亞政府宣布的情況已經(jīng)完全可以推定,本次馬航墜機事故系由機組人員不當行為所致,因此,可以斷定本次事故馬航不可避免應適用第二梯度進行賠償。

  特別需要注意,有觀點認為,113100SDR是承運人必須要賠的,不管損失是否達到該金額。這是個誤區(qū)。因為從公約規(guī)定看,不論第一梯度還是第二梯度,索賠人必須證明自己的索賠額就是其遭受的實際損失,這是索賠人的基本舉證責任。113100SDR只是公約擬定的一個劃分無過錯責任制和過錯推定責任制賠償額的界限,而不是承運人理所當然應該賠償?shù)慕痤~。

  例如,如果空難后索賠人提出的損失金額為80000SDR,承運人無論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僅為80000SDR,而不是113100SDR,如果索賠人提出的損失額為150000SDR,承運人能夠根據(jù)第二梯度的規(guī)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證明傷亡完全由于第三人過錯造成,則承運人只需賠償113100SDR,否則應賠償150000SDR。因此,索賠人提出索賠的損失金額至關重要。

  延伸閱讀

  索賠人應該在哪兒起訴

  空難發(fā)生后,航空公司往往會按照公約規(guī)定先行賠付部分金額,并在6個月內(nèi)賠償,避免集體訴訟帶來的麻煩以及繁重的法院費用、律師費用等。但是如果索賠人不能得到滿意的賠償,可以選擇起訴。起訴地點包括承運人住所地(如馬來西亞境內(nèi)馬航注冊的住所地法院)、主要營業(yè)地(馬航的主要營業(yè)地)、訂立合同的營業(yè)地(如購買機票所在地,網(wǎng)上購票時網(wǎng)站注冊地等),或者目的地法院(如北京首都機場所在地的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等)。

  公約還規(guī)定了第五管轄權(quán),即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乘客可以在其永久居所所在國起訴。MH370航班事故中,如果中國乘客擁有美國、加拿大或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quán),且該國為其慣常居住地,則索賠人可以選擇在這些國家起訴,可獲得更高賠償。索賠人在起訴前應慎重考察有關國家的規(guī)定,選擇在最有利的國家起訴。

  《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shù)竭_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nèi)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索賠的權(quán)利。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本次馬航MH370應到達目的地北京的時間為2014年3月8日,因此索賠人應自該日起2年內(nèi)向責任人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起訴,否則將喪失要求損害賠償?shù)臋?quán)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答復,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對空難死者家屬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chǎn)。如果死者生前的債權(quán)人以該賠償金為遺產(chǎn)為由提出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個人所欠債務,法院不應支持。但是,保險賠償金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屬于遺產(chǎn),由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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