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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改革還須配套深化
游 偉
//8858151.com2016-09-02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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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一年多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全國法院系統已全面實施并完成了立案登記制的改革方案。雖說案件實際受理的數量有所上升,但總體狀態(tài)平穩(wěn),收結案率依然保持均衡。

  嚴格來說,案件受理制度是人民法院對于案件進行內部審查的一個工作程序。中央之所以對法院如此具體的一項工作制度予以關注,并提出獨立的改革要求和實施意見,原因就在于這項制度直接關涉公民的基本訴訟權利能不能在實踐中得到切實落實,也關系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是不是獲得了應有的司法保障。

  從現實狀態(tài)看,我國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以往確實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現象。而從理論上講,在各類社會治理的措施中,運用司法手段調處糾紛、緩解沖突,可以使社會變革階段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在法治的框架內獲得緩沖與調和,最有利于沖突的緩解和矛盾的解決。因此,將司法措施作為化解社會矛盾及民間糾紛的主渠道,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正是從這個角度講,切實保障公民訴訟權利,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才更有利于維持司法的公信與權威,有助于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告狀難”是司法的一個頑癥。在各類訴訟案件中,曾以“民告官”難上加難,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過去常在地方部門的統籌、協調下,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規(guī)范和內部“土政策”,限制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訴權。而凡是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民告官案件,相關的行政機關或者地方一級政府,通常都存在明顯的工作瑕疵、違法行為。所以,一地法院不受理某些行政訴訟案件的背后,體現出維護地方利益的強大行政力量。加之,司法體制改革還在不斷推進,某些地方還不能保證法院在人財物等方面的獨立性,地方政府的“影子”就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法院對于案件的正常立案、受理乃至依法公正審判。而人為抬高法院受理案件的門檻,控制案件立案數量等,就成為一種理所當然的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曾經明確提出,要堅決清理一些地方在受案方面的“土政策”,嚴禁為了維護地方利益、部門利益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

  當前的立案登記制改革,體現了全面保障公民訴權的思路,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從法院立案的工作程序上排除外來干擾。但登記制并非等同于案件的正式受理,它是對于訴訟案件適格條件的形式審查。這樣,就難免涉及以往一些地方法院不愿意受理某些特殊案件更為深層的原因了。如有的案件一經正式受理,會由于一些比較復雜的原因長期不能審結,矛盾聚集于法院,難以最終化解;有些案件雖能順利結案,但因執(zhí)行困難,易于導致矛盾激化。

  面對諸如此類的難題,僅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的確不易應付,更不可能獲得徹底的解決。所以,案件登記制改革實施之后,如何積極推進包括保障體制在內的整個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確保法院裁判終局性、權威性配套制度的推進落實,又將變得愈加緊迫并且繁重。

  所以,立案登記制改革并不是目的,這項改革的最終目的在于逐步擴大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適格訴權,盡力使民間沖突和糾紛納入訴訟法治渠道予以緩沖乃至獲得解決,以避免出現更大的社會矛盾并轉而升級成相互對抗。從這個意義上講,立案登記僅僅是一個起步,關鍵還是要通過司法功能的實質性拓展與強化,通過司法內外部的體制、機制改革,保障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地位,進一步調整一線辦案力量、改變訴訟模式,增強法院吸納和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不斷敞開訴訟大門,排除各種不當干擾,及時通過公正高效的司法途徑,緩解沖突、定分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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