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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強音”背后的“弦外之音”
朱珉迕
//8858151.com2015-12-02來源: 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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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12月1日上午召開黨組視頻會,通報3所高校4起違紀問題典型案件。尤受關注的是,中央音樂學院黨委常委、院長王次炤因違規(guī)為其女操辦婚宴,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黨的廉潔紀律,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職務;中央音樂學院黨委書記郭淑蘭和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逄煥磊,亦因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未落實,吃到了黨內警告處分。

  事實上,早在紀檢部門著手調查前,王次炤涉嫌違反“八項規(guī)定”和廉潔紀律的相關問題,已因央音多位老教授的公開舉報而為輿論所知。對于剛剛度過75周年校慶的中央音樂學院而言,院長落馬、高層遭處分,自然是一個“不諧和音”。而隨之而來的“反腐強音”背后,是否還有什么“弦外之音”,倒是值得公眾細細咀嚼。

  王次炤被就地免職,并不值得驚訝。根據通報,其于今年6月為女兒舉辦婚禮中,“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與該校有共建關系的北京某國際藝術中心提供的婚宴優(yōu)惠價格”,并邀請學校同事、下屬“參加婚禮并為婚禮服務”。這明顯有違“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黨內紀律,甚至涉嫌貪腐。在“八項規(guī)定”出臺業(yè)已三年,對反“四風”的“三令五申”已近乎“老生常談”,連“怎么操辦婚禮”之類的細節(jié)都早有明文規(guī)定時,在位的“一把手”依然心存僥幸——也可能完全“不以為然”,當然難逃追責之命。

  一周前中國傳媒大學8名高層遭遇“塌方式”處分,也是因為違反“八項規(guī)定”的細枝末節(jié),其校長還創(chuàng)下十八大后因“八項規(guī)定”落馬的高校負責人首例。無論是中傳媒的“塌方”,還是王次炤的落馬,根源都是對自身權限的過度自信和對既有規(guī)則的簡單漠視。女兒辦一個婚禮,多配一部公車,超占幾平方米的辦公室,這些看似都是“一把手”們的“權內事”甚至是“家內事”,卻恰恰因為“一把手”的職位和黨員干部的身份,而“由不得你作主”——陜西某村主任為了給兒子辦一場體面婚禮,連公職都主動辭了,仍然因為黨員身份吃到黨紀處分。普通黨員尚且如此,黨員干部自不待言。

  更值得一說的,倒是另兩名院領導的“連坐”。根據通報,央音黨委書記郭淑蘭受到處分,是因為其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第一責任人”,對王次炤為其女違規(guī)操辦婚禮“雖有要求但未予阻止”,“親自出席婚宴并致辭”,因而“沒有嚴格履行主體責任”;紀委書記逄煥磊則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的“第一人”,對王次炤為其女違規(guī)操辦婚禮“未予阻止”,且同樣“親自出席婚宴”,因而“沒有嚴格履行監(jiān)督責任”。

  黨風廉政建設中,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jiān)督責任”,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反腐敗體制機制建設的重要部署,亦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涵。這道理看似很大,其實很細很實,細到在“四風”問題面前不能滿足于“雖有要求”,不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地“未予阻止”。習近平總書記曾經指出,明確并落實“兩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就是為了防止制度變成“紙老虎”。據他的告誡,“每年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就萬事大吉”,就是逃避主體責任;有的領導干部“只表態(tài)、不行動,說一套、做一套,甚至帶頭搞腐敗”,則不僅是主體責任的問題,更可能“帶壞了隊伍、帶壞了風氣”。

  現(xiàn)行體制下,高校當然不是反腐的“法外之地”;適用于黨政機關的兩個“責任”,自然同樣適用于高校。是否正視并落實兩個“責任”,將其視作日常工作言行中的自覺規(guī)范,而不是嘴上說說紙上寫寫的大道理,不僅事關一個地方、一個單位的廉政風氣,其實也關乎責任人本身的仕途前景——兩個“責任”落實不力,就會受到嚴厲追責。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嚴治黨的“全面性”展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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