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當罰
//8858151.com2016-01-15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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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一家炒貨店的店主很煩惱。因用了一個“最”字做廣告,他被認定違反了新《廣告法》,或將面臨20萬元的處罰,引發(fā)社會爭議。
用“最優(yōu)秀”打廣告,于法,越了新《廣告法》的“紅線”,依法該罰;于理,“最”之類的極限用詞將消費者置于“被表態(tài)”的位置,理應避免;于情,鑒于店主積極配合整改,酌情予以最低處罰。
對于新《廣告法》的實施,能否設置一定的豁免期,給商家一個緩沖期進行自糾自查?能否盡快出臺詳細的司法解釋,讓依法行政得到最大限度的理解?對于規(guī)范廣告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來說,絕不能一罰了之,要思考的問題還很多。馮大美/圖 寧書默/文
編輯:丁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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