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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視點:因何而來
//8858151.com2013-12-18來源: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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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調(diào)整和社會整合時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者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校長江平:從字面意義上看,“既得利益”可以理解為一種客觀存在,既有事實;但“既得利益者”,我認為還是有一點點貶義的,如果把全社會都稱作“既得利益者”,面是有些寬了。

  舉兩個例子來說:第一個是農(nóng)村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農(nóng)村土地實行承包經(jīng)營之后,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農(nóng)民都從中得到了利益,但我覺得并不能把所有的農(nóng)民都叫做既得利益者。如果從制度角度看,土地實行承包經(jīng)營之后,一開始并沒有特別放開流通,后來土地流通放開之后,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有些滯后,利用這個空隙,負責農(nóng)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一部分人發(fā)了財,成為既得利益者。而在一些城鄉(xiāng)接合地區(qū),部分農(nóng)民失去了土地,得到的補償卻非常有限。雖然他們也從中獲得利益,但與決定農(nóng)村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人相比,還是不一樣的。第二個例子是城市中的國有企業(yè)。在國有企業(yè)改制過程中,一方面一些企業(yè)領導利用制度漏洞獲得了不少好處;另一方面一些普通職工被買斷工齡,下崗失業(yè),受地方財政狀況限制,有些地區(qū)職工得到的補償非常有限。企業(yè)進入市場,實行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以后,國企里高管的工資與普通職工工資差距也非常之大。

  因此,我認為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調(diào)整和社會整合時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者?偟目,既得利益者絕大部分是合法的,基本上是在改革和社會調(diào)整時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

  寧波市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主任劉彥昌:既得利益群體的形成是一個系統(tǒng)過程,通常要具備如下條件,其維利的運作鏈條也在這其中完成。

  一是各種可擴展的權益是其“群體化”的動因基礎。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面附著的利益越多,對這些人的誘惑性越大,可擴展性越強,引起他們起來維護的欲望越強,既得利益群體形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二是就個體的變化看,政治道德是關鍵。制度安排上的利益差異,在所有社會制度下,都是難免的。對這些東西,當然要把握“度”,要進行嚴格地限制。但因為這些工作通常也是由人來實施的,無論怎樣限制,也只不過是程度的輕重不同而已。對這些東西,擁有者如果把它僅僅看成是陽光,那它就是干事業(yè)的條件,就不會衍生出后邊的問題;如果將它視為難得的利益,那它就成了既得利益,也就有了維護的問題。三是體制和制度缺陷為其形成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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