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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法官職業(yè)倫理評
左德起//8858151.com2014-08-19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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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機制的建立,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司法政務的有效管理和實現司法監(jiān)督的目的,還有激勵法官不斷提高法律職業(yè)倫理水平的目的。

  建立多元化、多維度的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機制和公正有序的法官懲戒機制既是促進法治社會進程的必由之路,又是對法官個體嚴格自律、不斷提高法官個體素養(yǎng),達到激勵懲戒、促優(yōu)劣汰的發(fā)展之道。但如何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法官及其職業(yè)倫理,是一項充滿爭議和挑戰(zhàn)的社會議題。

  目前我國法院體系的法官評價主要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來進行,這五個方面可以說基本涵蓋了法官職業(yè)倫理的全部內容。但由于這五個方面過于抽象,沒有更為切實可行的細化標準,容易導致在實際操作中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將抽象的“法官職業(yè)倫理”具象化。以“裁判文書”為例,作為法官的“績”,即可將裁判文書的文本規(guī)范性、法律依據的合理性、裁判內容的合理性、說理的充分性等作為評價法官是否精通業(yè)務、是否慎審明判的判斷依據之一。也即是,要形成對法官職業(yè)倫理的“準確、客觀、全面、公正”的評價,必須構建針對法官職業(yè)倫理不同內容的多標準評價方式,將抽象的“法官職業(yè)倫理”具象化。

  法官職業(yè)具有天然的中立性,但不具有天然的獨立性。法官的職能在于“定紛止爭”,如果沒有民事案件里的原、被告或者沒有刑事案件里的控辯雙方,法官的存在便沒有了社會基礎,從此意義上講,法官職業(yè)依賴于訴訟兩造的存在而存在。不管是刑事案件里的檢察官、辯護人、被告人,還是民事案件里的代理人、原告、被告,都因法律的“因緣”而與法官有著密切的聯系,也正是這些人對法官的職業(yè)倫理水平有著更為強烈的訴求和最為直接的感受,也才對法官的職業(yè)倫理評價有著更具說服力的發(fā)言權。因此,有必要從不同評價主體的角度構建多元化評價方式,構建多元化評價體系,法院內、外評價雙重考量。

  筆者認為,還應當構建以實現管理、激勵、監(jiān)督為目的的分階段評價體系。評價的分階段進行是指按照訴訟程序的進程對法官的職業(yè)倫理予以評價,以避免因實體判決而導致的不利一方當事人的惡意貶低評價。以民事立案為例,建議在立案窗口參照銀行系統(tǒng)的服務評價體系設置評價機器;在案件庭審結束后,由訴訟兩造對法官的開庭情況予以評價;裁判文書生效后,由訴訟兩造對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等予以評價。具體評價方式,可以通過設置專門的電子匿名評價器予以評價;或者為了更加準確、全面、客觀地評價,可以在各地法院網站開通專門的評價通道,采用“問卷調查”形式,列舉具體明確的事項,由當事人就“開庭時是否惡意打斷陳述”等具體事項予以直接評價,由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的說理充分性、合理性等參與評價。

  相應地,可以根據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的高低建立合理的法官懲戒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惡意貶低”或“故意抬高”不可避免地存在。最終的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結果不能單一作為認定“法官好壞”的標準。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機制的建立,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司法政務的有效管理和實現司法監(jiān)督的目的,還有激勵法官不斷提高法律職業(yè)倫理水平的目的。因此,分階段評價的目的也在于令法官認識到自身某個階段存在的欠缺和不足,以彌補和改正,不斷提高自身水平。

  當然,在構建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體系時還要綜合考量其他因素,比如法官助理行為對于法官職業(yè)道德評價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實際處理具體法律程序事務的一般是法官助理等司法輔助人員,而非法官本人。但是在程序性事務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經常與之出現沖突的是法官助理,進而可能導致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對于法官的評價降低,因此如何處理和平衡該問題系在設計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體系時需要考量的問題之一。又如以特定的某一方面法官職業(yè)倫理要求為評價對象,確立評價載體,區(qū)別法官庭審中的 “個人言行”與裁判文書中裁判、說理為不同的兩類評價對象。并且目前深圳市法院系統(tǒng)已經創(chuàng)建了“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可以開通法官職業(yè)倫理評價的網上平臺進行電子化操作。

  (作者系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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