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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收入證明開不得
//8858151.com2014-02-19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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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慶縣法院 徐小飛

  如今一紙收入證明在許多領域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在辦理銀行信用卡、申請政策性住房、舉證誤工損失、消費信貸、司法救助、人身損害賠償、社會福利救濟等方面,都需要單位為其出具收入證明。一些單位為滿足員工需求,隨意為其出具各式收入證明,導致各種虛假信息泛濫,嚴重侵蝕社會公信,負面影響極大。

  司法實踐中,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經常出現(xiàn)以下糾紛:一是銀行將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該單位與不能償還銀行貸款的員工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員工憑借單位出具的高收入的虛假收入證明要求單位補發(fā)差額工資等;三是因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而導致單位信用等級降低被銀行拉入“黑名單”,從而造成該單位以后融資困難。

  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若單位在主觀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有可能侵害第三者合法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作為證據(jù)用于訴訟的,法院可以對其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保證訴訟程序,維護司法權威。同時,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行為,也不排除“惡意串謀”的嫌疑,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者,我國許多地方出臺有關規(guī)定專門對購買政策性住房的情況進行規(guī)制,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被用來騙取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單位也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一般而言,市場經濟中無良失信行為的發(fā)生與否,取決于其帶來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如要杜絕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行為,重要的是要形成市場主體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約機制,通過經濟手段、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形成綜合措施,進一步增強經濟行為中的道德理性與社會責任感,強化信用獎懲機制,加強社會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單位管理行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加大懲處失信行為的力度,讓單位不愿、不敢也不能出具虛假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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