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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
//8858151.com2013-12-18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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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 雷潔

  因為拒交幾十元停車費,北京女孩楊某拖死了47歲的停車管理員丁某。本月12日,楊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市二中院受審。

  檢方指控,楊某于2013年1月27日晚9時許,在本市西城區(qū)華遠北街北口南側50米京聯(lián)順達停車場內,因停車收費問題與管理員丁某發(fā)生糾紛,后在丁某手拽車門繼續(xù)索要停車費的情況下,楊某駕車快速離開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等。如何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復雜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知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huán)境,作案的全過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本案中,在丁某手拽車門繼續(xù)索要停車費的情況下,楊某駕車快速離開,無非是不想繼續(xù)糾纏,欲盡快離開現(xiàn)場,如果認定其當時僅僅為了免交40元停車費而故意殺害丁某是十分牽強的。

  相比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本案中,楊某的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丁某死亡,但是其加速行駛的行為無法認定是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因此,不能以楊某無法預見丁某的死亡而簡單地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相比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的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qū)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結合本案,從媒體報道的事發(fā)時情況、事發(fā)時楊某和女伴的對話、回到家后與其父的對話,可以認定楊某是認識到車開得快可能會導致死者丁某摔倒的,也就是說認識到可能會導致丁某受傷,對此后果(丁某死亡)也是持放任態(tài)度的,但是難以認定其明知會導致丁某死亡,也無法認定楊某對丁某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tài)度,因此,不應認定楊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分析之,楊某明知丁某站在車門后側極有可能用手抓住車門防止其離開,而不顧一切加速行駛,其行為會導致丁某受傷的結果,但對丁某死亡的結果,是超出其故意范圍之外的,對于楊某來說死亡是過失。因此,筆者認為楊某加速離開的行為屬于混合罪的形式,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傾向于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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