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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唯法不唯上方能防止法院年底不受案
//8858151.com2015-11-26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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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本質上說,防止法院年底不受理新案,就是要防止法院只唯“上”不唯民,只唯權不唯法。若以民為重,以法為本,新案該不該受理自有法度約束,又何需三令五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4日在全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進會上強調(diào),要堅決防止年底不受理新案件的情況發(fā)生,并要求各高級法院年底前建成本地區(qū)統(tǒng)一的網(wǎng)上立案平臺和律師服務平臺。

  法院年底不受案由來已久,謂之司法沉苛并不為過。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曾發(fā)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要求“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但當“年度結案率”等司法考核指標仍如指揮棒般懸在半空,“嚴禁”法院年底拒收案件大多成了說說而已的“言禁”。

  考核當然不是問題。問題在于,對司法的考核指標體系是否尊重了科學和司法規(guī)律。在中國憲法架構上,所謂的“上下級法院”實為審級關系,而非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上級法院為下級法院設定種種考核排名指標,實為司法行政化的表征。這種異化的司法管理,恰恰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

  司法機關不需要“數(shù)字出官,官出數(shù)字”。去年12月,最高法率先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今年4月,最高法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其中明確要求: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zhí)紀監(jiān)督力度,發(fā)現(xiàn)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今年10月,最高法又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執(zhí)法辦案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杜絕年底前不受案、強迫撤訴、虛假報結等現(xiàn)象發(fā)生。這樣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如此三令五申,也堪稱空前。

  不難看出,除“取消對全國各高級法院的考核排名”,法院系統(tǒng)內(nèi)自上而下的種種要求,又讓我們窺見了司法行政化的影子!耙孕姓钡囊髞硗苿印叭バ姓备母,似乎成了改革悖論。最高法院院長周強雖然強調(diào)“要堅決防止年底不受理新案件的情況發(fā)生”,但同時,周強也指出,“今年審判任務十分繁重,盡管案件量大幅上升,但要保持審限內(nèi)結案,確保完成全年執(zhí)法辦案任務!

  這里的“保持審限內(nèi)結案”,如果不以年度為考核單元,本是法律的要求。讓正義不遲到,也是司法正義的一部分,是法院在每一宗個案里都應該實現(xiàn)的程序性結果。最高法提出“保持審限內(nèi)結案”,屬于其監(jiān)督與指導職能的應有內(nèi)容,理當尊重。一個隱憂在于,各高級法院會否“拿了雞毛當令箭”,重又對下級法院弄出些“年度考核指標”來?

  從本質上說,防止法院年底不受理新案,就是要防止法院只唯“上”不唯民,只唯權不唯法。若以民為重,以法為本,新案該不該受理自有法度約束,又何需三令五申。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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