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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風“蘇迪羅”來襲,這兩天福州城區(qū)多處出現積水、倒下的樹木占用車道導致車輛無法通行的情況。不少駕駛員無奈采取逆行手段,但又擔心會被扣分。記者從福州市交警支隊了解到,只要有證據證明車主的違規(guī)行為是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便可以免予處罰。(8月10日《東南快報》)
自媒體時代,臺風等突發(fā)災害時的清晰畫面,通過微信、微博、QQ等網絡傳播工具,幾乎實時就能身臨其境地傳向四方:城市看海、車輛泡水、房屋傾倒、樹枝橫陳……而這當中,也有不少違行違停的車輛,出于緊急避險,但又擔心事后被罰,F在,聽聞福州交警部門明確告之“臺風天免罰”,著實讓人感受到一股人性化的執(zhí)法善意。
遵章守法,敬畏法律,當然應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然而,這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釋放執(zhí)法善意,兩者并不相悖,且還很是需要。猶記得,2012年7月,北京遭遇了60年一遇的暴雨襲擊,許多市民被迫棄車回家,而次日一大清早,交通協管員就開始貼違章停車的罰款通知單,頓時引得網友紛紛指責,“怎么一點人情味都沒有呢?窮瘋了吧,丟人!”而環(huán)顧周遭或網上檢索,類似的執(zhí)法“不人情味”之事,人們自然還能“揭”出不少來吧?
嚴格地說,“臺風天免罰”的執(zhí)法善意,其實也不是心血來潮的“網開一面”,卻是吃透法治精髓的真正依法辦事。譬如,針對北京的“特大暴雨后猛貼罰單”,有律師就提出見解: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把“緊急避險”作為免除行政責任的事由,但是該法第4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實施、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給予了特別惡劣氣候條件下違停違反行作為特殊情節(jié),從而免除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
災情面前,人的生命永遠是第一位的。所以,近幾年來,類似“臺風天免罰”的執(zhí)法善意,正越來越成為一種管理共識,并獲得了公眾的普遍點贊。媒體陸續(xù)報道過,同樣是面對暴雨或者臺風天,北京、武漢、杭州等地或者不貼罰單、停止電子眼攝像抓怕,或者是罰單作廢。浙江蒼南縣的做法是,在臺風過境后首先通知違停車主將車開走,一定時限不開走的才予處罰?梢哉f,把“緊急避險”作為考量要素,讓罰單貼車不再“風雨無阻”,儼然已成諸多地方氣候災情發(fā)生時的一種“執(zhí)法溫暖”。
執(zhí)法善意體現管理的溫情與智慧,而我覺得,像“臺風天免罰”這樣深得民心的合理把握和處置,或許還可更進一步、做得更好。從一些地方管理部門的具體表現來看,關于執(zhí)法善意的顯現,往往是在惡劣氣候災情發(fā)生之后,才通過相關渠道告之公眾,使其吃上“定心丸”。那么,為了讓廣大市民在自然災害到來前,提前明白一般的違停違行,不會像平時一樣招致罰單,何不像宣傳臺風預警知識一樣,把這顆“定心丸”事先派發(fā)呢?須要反省的是,在有些地方,正是因為臺風天里有市民擔心違停被罰,結果冒險移車時而發(fā)生了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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