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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最高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修改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介紹,修改后的《法庭規(guī)則》共計27條,除對原有條文進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內(nèi)容有15條。修改后的《法庭規(guī)則》規(guī)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jiān)管機構的識別服。換而言之,曾經(jīng)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上庭的行為將被禁止。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出庭”,這不是最高法首次提出類似的要求。早在去年2月,最高法召開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新聞發(fā)布會,《意見》就明確提出,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實行審判中心主義,充分發(fā)揮審判特別是庭審作用,加強人權保障,是現(xiàn)代訴訟和審判制度的重要原則。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jiān)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最高法接踵發(fā)出的通知,無疑是在重申這樣的常識:任何人未經(jīng)審判都是無罪的。從審判正義的角度來講,既然只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法庭尚未最終宣判,那么作為被告的他,仍然只能是法庭中的訴訟主體,他和公訴人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和同等的訴訟權利。這是一個基本的法治精神,也是一個法治社會理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由此來對比,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穿囚服出場,自然與此背道而馳,理當被糾偏與禁止。
希望最高法的通知與強調,能夠迅速地在各級法院的司法活動中被兌現(xiàn),因此而生的思考顯然也不能停止。如果說司法活動是一個鏈條與整體,任何人未經(jīng)審判都無罪,那么在法院訴訟活動之前的“公安環(huán)節(jié)”,是不是也要遵循類似的規(guī)定?那些被公安部門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法定意義上“有罪的人”,此時同樣不宜給其穿上囚服。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那些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身著囚服或號衣,嚴格地來審視,這并不正當,也需要被禁止。
嚴格而論,此前的司法部門之所以迷戀給犯罪嫌疑人穿上囚服,不過是在制造出刻意的“身體標簽”,讓犯罪嫌疑人更像“犯人”,以便從人群中一眼就可識別出來。這是一種羞辱,也違背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刑案被告人也是訴訟主體,他和公訴人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和同等的訴訟權利。正因如此,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僅不能著囚服、剃光頭,還應該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參與訴訟。這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經(jīng)被執(zhí)行,在禁穿囚服之后,它們也需要被復制與推廣。
我們總是在不懈發(fā)問:審判正義該從何處來?司法正義怎樣才能距離普通人更近?其實任何宏大的改變,都是從微小的細節(jié)開始。任何人未經(jīng)審判其實都是“無罪”的,所以不必給其提前披上一件充滿別樣色彩的“囚服”!白鹬厣眢w”才能距離司法正義更近一些。最高法連續(xù)的“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出庭”規(guī)定,說到底不過是一次常識的宣告。這樣具體的司法改革,理當有著現(xiàn)實的漣漪效應。我們期待,“禁穿囚服”的杠桿,能夠撬動更大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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