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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化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適用
黃海鷹//8858151.com2014-07-11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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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習慣法是民族地區(qū)的人們在生活中自發(fā)形成的用于調整民族成員之間關系的規(guī)范,它是這些民族在其長期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積累下來的經驗總結。民族習慣法的內容很豐富,其涵蓋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諸如物權、債權、租佃、婚姻繼承等大量民事法律領域均有涉及。正因如此,民族習慣法在民族地區(qū)的民事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在民族地區(qū)的司法中也往往能對國家法起到有益補充。在我國,國家法律和民族習慣法尚存在諸多結合不暢之處,這影響了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過程中的運用,也是我們在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適用中缺乏有效的導入路徑。我國有多部法律對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適用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卻存在一個有效導入的問題,習慣法無法主動進入訴訟程序,而是主要取決于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

  民族習慣法自身存在局限性。雖然民族習慣法有其存在和繼續(xù)被使用的合理性與必然性,但它也具有一定缺陷,例如,有的習慣法與現代法治精神不符,有的習慣法不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等,這妨礙著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順暢運用。

  民族地區(qū)的法官在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不強。如何在民族地區(qū)的司法實踐中將國家法律和民族習慣法進行有效結合,對民族地區(qū)的法官來說是一個考驗,這要求他們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要有運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將那些符合國家法治理念的民族習慣法運用到糾紛的解決當中,讓民族習慣法和國家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實現有效結合。但現實中民族地區(qū)的法官在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不強,特別是靈活運用的能力比較欠缺。

  優(yōu)化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中適用的路徑

  針對民族習慣法在民族地區(qū)民事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努力尋求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有效結合點,使其相互配合,共同推進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筆者認為,優(yōu)化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過程中的適用應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增強在民事司法中運用民族習慣法的自覺意識。要使民族習慣法進入到民事司法中,首先要增強法官適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F代社會,制定法發(fā)揮著重大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法在所有情況下的適用都是最為合適的。在我國民族聚居地區(qū)的民事司法過程中,如果沒有民族習慣法的支撐與配合,國家法的實施就可能脫離當地的實際。因此,民族地區(qū)的法官在民事司法中能否自覺和主動地運用民族習慣法,能否樹立適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直接關系到民族習慣法能否順利在民事司法中適用。從民族地區(qū)的民事司法實踐來看,一些缺乏審判經驗、對當地民族習慣法了解較少的年輕法官,在處理涉及民族習慣法的案件時,普遍缺乏適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此外,由于國家法律至上的觀念已經深入內心,一些人對國家法在民族地區(qū)法律適用中“讓位”于習慣法的做法感到困惑,這表明在我國民族地區(qū)民事司法中形成自覺和主動運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任重道遠。因此,應適當培養(yǎng)懂得民族習慣法的少數民族法官群體,提升法官對民族習慣法的認知和運用意識,為民族地區(qū)的法治建設提供良好和優(yōu)質的司法服務。

  構建適宜的民族習慣法判例指導制度。優(yōu)化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適用,不僅要使法官具有適用民族習慣法的意識,還要為其能夠合理適用民族習慣法提供路徑指引。為解決該問題,我們可以考慮構建適宜的民族習慣法判例指導制度。司法工作者在處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時,司法判例是對法律最為具體和生動的解釋,能夠在適用法律和確定裁決幅度上提供借鑒及指導。如果沒有判例的適當指引,部分法官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原因,導致法律適用結果差異很大,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我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雖然判例不是正式法的淵源,但已判決生效的判例尤其是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因此,構建適宜的民族習慣法判例指導制度具有實踐基礎。對此,可以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將某個民族習慣法引入并形成先例,由上級法院對典型案例進行篩選、公布,從而對以后的同類案件形成指導,這比直接立法更具便宜性和靈活性。雖然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民族習慣法判例在法律效力上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無法取代國家法律,但其可以為民族習慣法在民事司法中的正確適用提供指引和參考。因此,構建適宜的民族習慣法判例指導制度可以為民族習慣法進入民事司法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可能的進路。

  用現代法治理念提升民族習慣法自身的價值內涵。民族習慣法是某一民族傳統(tǒng)風俗和社會生活的體現,是這些民族在其長期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積累下來的經驗總結,代表的是一種特殊的正義需求。而國家法律代表的是一種普遍的社會正義,其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解決矛盾沖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相對于民族習慣法,國家法所蘊含的法治理念更具有一種普適性,與人們的普遍需求更為一致,更能保障人們對公平正義的現實追求。因此,任何一個民族的習慣法除了體現本民族的風俗習慣之外,還應當逐步吸收現代社會理念,融入國家法的現代法治理念,逐漸摒棄民族習慣法中一些不符合現代社會發(fā)展方向的陳舊傳統(tǒng)陋習和風俗,例如民族習慣法中普遍存在的包辦婚姻、早婚早育等習俗,從而使民族習慣法自身的價值內涵得到提升,民族成員的情感認同、行為模式和價值選擇逐步符合和適應現代法治的發(fā)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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