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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嚴懲 誣告救助人者
//8858151.com2014-03-25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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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楚翹

  近日,深圳上演了一出扶摔倒老人被訛為肇事者的鬧劇。3月15日,B683路公交車司機馬愛平,看見乘客陳老太下車后在上臺階時,不慎摔倒,兩次試圖站起都站不起來,馬師傅見狀,立即下車查看,發(fā)覺她的傷勢比較嚴重,便及時報警并將傷者送往醫(yī)院救治,并主動墊付了近2000元的治療費用。但司機的好心并未換來家屬的感謝,反被誣陷為肇事者。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南山區(qū)警方公布的監(jiān)控視頻證明了馬愛平的清白,但老太家屬仍表示要起訴。實際上,被稱為“好人法”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早在2013年8月就已經開始實施,按其規(guī)定,只要陳老太一方不能拿出證據證明是馬愛平造成其受傷,馬愛平就不應承擔責任,且誣告一方要承擔刑事責任。顯然雙方都不太了解這部法規(guī)。反誣好人,會造成什么影響?“好人法”如何讓大家知道?本期讀者參議對此熱議,敬請關注。

  ——編者

  利己的道德之失讓全社會承受代價

  ■ 唐 偉

  這段經歷將成為公交車司機馬愛平心中揮之不去的陰霾。摔倒老人訛人也就罷了,但老太太兒子練某后面的行為,卻形成了第二次傷害。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幫助別人,快樂自己。若是做好事得到的不是好報,而是一次次傷害,試問誰還會去主動做好事呢?老太太及其家人以己為利,無視最基本的道德底線,讓整個社會道德為此背書。一件負面事件造成的影響,十件好人好事也難以彌補。

  “見扶而不敢扶”應是當下的最大道德困局,很多老人倒在地上數小時,卻因無人扶而生命垂危,還有人倒在血泊中痛苦呻吟,卻鮮有人敢伸出援助之手。在這個時候,當事人心中憤怒可想而知,作為旁觀者也難免會心生喟嘆。進行道德的評價并不困難,做道德旁觀者也挺容易。問題在于,誰都不可能充當永遠的旁觀者,都會成為跌倒在地的下一個人,這次你倒下了可以訛人,作為家屬也可以“死不認錯”,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而無視“缺德”帶來的巨大傷害,或許下一次就不會這么“幸運”。

  你可以不做雷鋒,但絕不應當傷害雷鋒。道德的問題有時還得道德來解決,對于缺德之人,社會輿論應當及時發(fā)聲和支援,一方面要對缺德者進行幫助教育,通過輿論的作用使其付出應有的代價,在面臨巨大的心理壓力之下,不斷反思自己的行為并認識到其錯誤,從而達到道德的自我矯正;另一方面則要對好人給予強大的聲援,讓其感受到自己的行為,會得到整個社會的認可,讓其受傷的心靈得到慰藉。同時,通過對個體案例的剖析,在全社會營造一種“訛詐好人,人人喊打”的輿論氛圍,以此凝聚共識,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道德底線的認同。

  利己的道德之失讓全社會承受代價,我們應當及時發(fā)聲,這樣才能增強整個社會的道德成色,讓社會風氣向好的方向發(fā)展。

  “好人法”當立于人心

  ■ 朱昌俊

  一起原本簡單的“好人好事”,不想卻幾經波折。即便在事發(fā)現場視頻監(jiān)控公開的情況下,當事老人和其家人仍堅稱作為“好人”的司機要負責任,這令人失望與嘆息。而在感嘆這之中的某種人性之惡時,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有著“好人法”之稱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是否真正讓這件事中的當事人都了解了,也值得反思。

  去年8月就正式實施的深圳“好人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fā)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被救助人如捏造事實進行誣告,情節(jié)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被救助者將負舉證責任。不難想見,如果事先知道了以上法律條款,明晰一旦誣告將可能面臨刑責,這起事件中的被救老人及其家人恐怕就很難作出“不依不饒”狀了。對于救人者馬愛平來說,如果也知道原本就有如此法律為自己撐腰,也不至于在遭遇“反咬一口”的尷尬中,變得如此“被動”和心驚。

  原本看似備受關注的“好人法”為何在現實中卻被知之甚少,一方面可能與“人性之善”有關。即大多數人仍然相信“做好事會收到好報”,好人被訛畢竟是小概率事件。以此而言,我們理當感到欣慰;但另一方面,作為一部業(yè)已生效的法律,被所有公民知曉,當是社會法治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相關普法工作是否到位,必須引起重視。

  比如每年的4月22日即是世界法律日,相關部門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對此進行有針對性的普法宣傳。而鑒于這部法律所適用的“情景”多出現在戶外等公共場所,有關部門可嘗試在公交站、車站等醒目位置,張貼相關規(guī)定,起到告示作用,一來打消“好人”的顧慮,二來也讓那些不懷好意的“訛人者”及時收手。當然,司法實踐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如果遇到類似誣告現象,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懲處,還好人以公正,也讓法律條文真正被市民所熟知。

  針對好人遭訛等社會熱點,相關部門及時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糾偏,值得肯定。但成功的法律體系,并不僅僅是等到違法事件發(fā)生后再起到懲戒的作用,而是通過明確的規(guī)則,讓每一位公民相信,守法乃是正確而公正之事,任何一個行動都對應著可被預期的法律后果,以此方能達到凈化“人心”之效。而這一切的前提,就是讓每個人都了解法律,法律真正立于人心。

  有法須知法,摔倒更能扶得起

  ■ 陳懷瑜

  公交司機馬愛平,扶助摔倒老太,好心卻被當作“驢肝肺”——這類“摔倒扶不起”的被訛污現象,著實會讓好心人和公眾心涼透底。不過,無論馬愛平,還是摔倒的陳老太,竟然事先并不知曉,就在深圳,還有一把保護救助人的“法律之劍”——《深圳經濟特區(qū)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如果早知此良法存在,或許就無今日之糾葛了。

  該法既有對救助人被誣陷情形下的救助條款,也有對被救助人誣陷他人的處罰規(guī)定?蛇@部“揚善止惡”之“保護好人法”,竟不為當事雙方所知,則法之意義就會大打折扣,其警醒、規(guī)誡意義,就難以發(fā)揮。所以,做好該項法規(guī)的宣傳,非常重要。

  其一,利用好傳統(tǒng)宣傳媒介與方式,形成長效法規(guī)宣傳機制。如通過報刊、電視等傳統(tǒng)媒體,積極宣傳該法規(guī),讓其為人熟知,形成法律潛意識。應利用常規(guī)的普法活動、學習、教育等方式,以及通過文化宣傳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以公眾喜聞樂見的形式,讓公眾入耳入腦入心,轉化成潛移默化的法律宣傳效果。

  其二,針對時代特征及當下受眾特點,讓新媒體、新媒介為我所用,以取得更多、更好的宣傳效果。如,使用手機、網絡等現代軟硬件信息平臺,利用其普及性和受歡迎度高的特點,通過短信、微信、微博、門戶網站等新媒體、新方式,將《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廣為傳播,讓法律宣傳融入公眾的生活和意識當中。

  其三,區(qū)別對象特點,對重點人群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特別對容易成為被救助對象的老人群體,應通過社區(qū)、老年活動組織等,進行重點宣傳,讓更多老人知曉《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的存在及重點條文。

  其四,充分利用個案的典型性傳播效應,以此為宣傳契機,讓有關法規(guī)深入人心。廣泛發(fā)動各類媒體、社會公眾、社會組織等,對該案件進行積極宣傳,積極討論,廣為人知。這既是對主動救助者的一種鼓勵和贊揚,也是對訛人者的一種警戒、敲打和譴責。通過對正能量的宣揚,對負能量的鞭撻,從正反兩個角度,形成殊途同歸的宣傳效應,達到讓人們知法、畏法、守法的效果,則“摔倒扶不起”的現象,就會絕跡;爭搶扶助摔倒者的良好社會風氣,就會蔚然成風。

  對誣告救助人者要依法懲治

  ■ 張立美

  從表面上看,救人遭誣告,主要是被救助的人個人道德敗壞,喪失起碼的道德良知,就為了找人承擔自己看病需要的醫(yī)藥費用而故意訛人,誣告救助人者。但從深層次來說,原因恐怕在于被救助者誣告救助人行為的違法成本非常低,始終處于承擔零違法風險狀況,不需要為自己誣告救助人的缺德行為付出任何代價。即使后來被證實是誣告,一般也只是道歉了事,最多被公眾在道德上譴責幾句而已。

  法律要起到懲惡揚善的社會導向功能,對于誣告扶起自己的救助人的缺德行為,公安部門和法律不能繼續(xù)袖手旁觀,必須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誣告救助人者追究法律責任,進行嚴懲,不可手軟。只有追責,才能提高誣告救助人者的違法成本,才可打破誣告救助人者零違法風險的慣例,真正保護好人不受到傷害。相反,對于誣告救助人者不懲處,就是有法不依行為,是在縱容誣告救助人這種缺德行為,只會讓社會整體淪陷為不敢扶、沒人扶的道德低谷。實際上從司法實踐層面來看,有的城市已經有對誣告救助人者進行懲處的先例,前段時間江蘇常熟警方對一位誣告扶起自己的小伙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法律對誣告救助人者追責,雖然不能保證一定可以完全杜絕誣告救助人行為,但是提高了誣告救助人者的違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約束被扶起之人的行為,能夠減少被扶起來之后誣告救助人現象。只有當誣告好人的惡人越來越少,社會道德才會越來越好。所以,面對做好事被誣告現象,法律追責不能手軟,這樣才能保障每一位做好事的好心人無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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