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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訴權突破“民告官”法律困境
左德起//8858151.com2014-03-04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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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約束政府行政行為、被形象稱為“民告官”法律的行政訴訟法,迄今已經(jīng)實施2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首次開啟了行政訴訟法的大修。仔細品味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內(nèi)容可圈可點,為了遏制“紅頭文件”濫發(fā)之勢,確立了規(guī)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為了破解行政判決執(zhí)行難問題,確立了誠信公告制度和行政機關責任人追究制度。

  但是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最應該著力破解的是“立案難”問題。我國行政訴訟向來有三難——“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但是,如果立案都不成,也無所謂審理和執(zhí)行了。其實,說“立案難”,也是很諷刺的一個現(xiàn)象。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向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案件,其實一點都不難,難的只是“民告官”。

  根據(jù)《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第10條的規(guī)定,“人人于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有國家管轄法院之有效救濟”、“人人于其權利與義務,有權享有獨立無私法庭的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庭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也明確確認了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俄羅斯、意大利、日本等國更是將“訴權”直接列入了憲法。

  但是僅有訴權的立法保障還是不夠的,根本上,法院并不是不能立民告官案件,而是不敢立,原因在于法院并不如法律規(guī)定得那么獨立,法院在財政、人事等各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機關。這也是新一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即采取地方法院“人、財、物上提省高院垂直管理”、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等措施實現(xiàn)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目的。

  以此為核心,只有突破立案障礙,才能實現(xiàn)“民告官”的第一步。因此,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開宗名義要求法院保障公民訴權,不接收起訴狀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如果起訴狀有欠缺或錯誤,法院還應當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補正;將易產(chǎn)生矛盾糾紛的“行政機關侵犯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征用財產(chǎn)、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明確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如果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七日內(nèi)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在立案管轄上還確立了一審行政案件可以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的制度,即A行政區(qū)域的行政機關被訴,由B行政區(qū)域的法院管轄,這是我國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措施的首次立法反應。但是,該規(guī)定僅僅適用于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且限定在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垂直管理的范圍內(nèi),對于高省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是否可以跨行政區(qū)域司法管轄未作規(guī)定。

  并且修正案草案第19條新增的“在起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jù)”的規(guī)定,大大限制了公民訴權的實現(xiàn)。試想一下,甲打110報警,何以能夠要求甲在緊急情況下開啟手機錄音功能呢?再比如,乙公司向工商局申請查閱其工商內(nèi)檔資料,根據(jù)工商局要求,要填寫申請表,而此申請表僅系提交于工商局,乙并不能保有。在此情況下,對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普通公民何以能夠有證據(jù)證明?即使修正案草案第21條規(guī)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法院調(diào)取”,但是該申請調(diào)取證據(jù)的權利也是在行政立案以后才享有,公民無法啟動立案程序,何以能夠實現(xiàn)訴權保障?因此,建議不增加第19條。

  作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訴權,突破“民告官”的法律困境和障礙,扭轉“信法不如信訪”的局面,保證官民爭議在法律途徑上順暢解決,才能打造出法治政府。

 。ㄗ髡呦瞪钲诖髮W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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