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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穿囚服出庭彰顯法治文明
劉建國
//8858151.com2016-04-15來源: 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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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紹《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修改的相關情況時說,修改后的規(guī)則規(guī)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jiān)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此外,新修改的規(guī)則還規(guī)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進行特殊設置。(4月14日《新京報》)

  在公眾的印象中,法庭之上的被告人通常是剃光頭、穿號服、戴戒具,而這副打扮也被很多人看作是庭審的標準樣式。其實,如此裝扮無疑給犯罪嫌疑人貼上了“罪犯”的標簽,表現出的是一種“未審先判”的主觀臆斷。如今,最高法修訂法庭規(guī)則,禁止被告人著囚服,以及通常情形下禁戴戒具,無疑彰顯了法治的進步和文明。

  在刑事理念中,無罪推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就是說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既然如此,基于人權保障的出發(fā)點,被告人在庭審時著囚服、戴戒具,則具有“有罪推定”的傾向性。在此種模式下,法官和旁觀者的內心容易產生“有罪”的預判,而控辯雙方的平衡也被打破,被告人在法庭上已處于弱勢地位。那么,讓被告人穿正裝、便裝,一般情形下禁戴戒具,剔除了法庭之上的犯罪標簽,使被告人成為了法定的“犯罪嫌疑人”,賦予了庭審中應該享有的權利。

  其實,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曾發(fā)布《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發(fā)型”。在2009年,最高法也曾經頒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guī)則》,其中包括“除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

  不過,上述規(guī)定卻沒有得到嚴格的貫徹和落實,在一些地方仍然延續(xù)之前的庭審模式,忽略了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如今,伴隨社會的發(fā)展和法治理念的進步,公眾對庭審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庭審的正規(guī)化、透明化也顯得更加重要。當公眾看到某些高官、明星出庭并不穿囚服、戴戒具,內心必然會產生不平衡感,或者認為高官、明星享有某種特權,甚至引發(fā)對司法公平性的焦慮。那么,褪去被告人表面上的標簽,必然會消除公眾心中的質疑和憂慮,對于司法判決的公正、公開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應該說,最高法頒布的《法庭規(guī)則》,內容非常之多,但被告人“禁穿囚服、禁戴戒具”的規(guī)定,無疑更加引人注意。微小的變化之下,對于被告人而言,只不過是一小步,而對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發(fā)展而言,卻邁出了重大一步。如此的做法也在提醒我們,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應該考量公眾的感受和需求,真正讓每個人都能感受到法治文明的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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