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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律和制度本身成為反腐的力量
葉匡政//8858151.com2014-10-28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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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國核心應該是依法治權。所謂依法治權,指的是法律面前無特權。公職人員在什么職位,就得履行什么樣的職責,職位越高,職責越大。如果公職人員因不作為或瀆職,損害了公共利益,本身就構成了職務犯罪。對于一些被捕前做出過較大成績的貪官,現(xiàn)在社會上也冒出了類似“將功補過”或“功過相抵”的說法。

  “將功贖罪”,不過是帝王時代的說法。每有官員犯罪,總有同僚向皇帝請求,希望以過去的功勞彌補罪過,獲得寬恕。過去皇帝就是法律,能否將功贖罪,也由皇帝一人說了算。現(xiàn)代法律不同,講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過去權位多高、功勞多大,只要犯罪,均一視同仁,F(xiàn)代法律也有立功說,但那是指罪犯到案或刑罰執(zhí)行中的悔罪行為,如揭發(fā)他人犯罪或其他可緩刑減刑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減少和防止其他犯罪可能。與罪犯過去有何功績,無任何關聯(lián)。這體現(xiàn)的是法律公平的核心價值,如人人可憑過去的功勞抵罪,那顯然權力越大的人,功勞也越大。這等于承認了法律面前的特權。

  如今,還有一種論調,認為許多貪官的腐敗,有很多制度性因素,是否因此應當對這些官員有所寬赦。當下導致腐敗的制度性因素確實很多,有些可能是國家制度還未完善的缺陷,有些是因為社會變遷過程的制度滯后。但不能否認的是,有些腐敗的制度性因素,正是這些貪官們在位時一手制造的。比如官場愈演愈烈的“逆淘汰”機制,就與這些貪官有直接關系。也就是說, 這些貪官的危害,不只是他們貪腐了多少錢,而是這些“大老虎”因長期在領導高位,所導致的可怕的官場生態(tài)。

  一些貪官主政其間,肯定會有一些德才兼?zhèn)涞墓賳T,因不愿與其同流合污,而被排擠、打擊或壓制。這些貪官“逆淘汰”官員的方式很多,如對不愿行賄敬貢的部屬,從要害崗位調至無權部門;對不愿朋比為奸的干部,長期不予提拔,任其自生自滅,或制造各種障礙逼迫其辭職調離等。這種“逆淘汰”,從某種程度上,不僅強化了既得利益集團堡壘,使之成為反腐的重要阻力,另一方面也便于他們更為簡單地吞噬公共利益,制造越來越大的社會對立。這才是大貪們對社會最大的危害。因為有這種機制,他們才能在某些地方或部門形成腐敗的“小環(huán)境”。

  這些大貪們,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搞成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營盤,制造“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恐怖氣氛,才能形成不接受任何監(jiān)督、肆無忌憚的“貪腐生態(tài)”。而那些潔身自好的官員,會被他們用各種手法排擠、迫害。最終能在這些貪官手中獲得升遷的,往往是那種鉆營附會、陽奉陰違之徒。正因為是這樣一些人,他們才敢把職權當作個人勢力范圍,為所欲為,貪污受賄,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也嚴重毒化了某些地區(qū)或部門的風氣。

  “逆淘汰”機制盛行,反腐難度尤其大,因為腐敗分子早已形成了關系錯綜復雜的利益集團,反腐成本更高。過去人們談起既得利益集團,多理解為對經濟利益的獲取,它其實是一個政治權力與經濟利益互動的聯(lián)盟,也是一個政治概念。在這種“逆淘汰”泛濫成災的地方,單純抓一些“大虎”遠遠不夠,要把對“逆淘汰”機制的撥亂反正作為反腐的一部分,才能改變已被毒化的官場風氣。讓那些敢于改革和承擔的官員,能得到任用。否則只是打掉了一兩個大貪官,原本“貓鼠一窩”的利益集團,又會形成新的貪腐鏈條,催生出沒有劉志軍的劉志軍,這樣只會越反貪官越多。

  反腐的過程,一定是和舊體制的甄別、糾正和改革連在一起的。所以說,對于那些貪官,不是什么“將功補過”的問題,而是如何肅清、糾正其背后的那一系列的制度與用人政策。只有這樣,才算從根源上終結大貪官的腐敗效應,給正義者對抗貪腐的勇氣。所以,反腐不只是一場持久戰(zhàn),還要把它看作是對國家治理目標與體制的糾錯、創(chuàng)新。只有清理收拾好貪官們留下的爛攤子,改善貪官制造的畸形政治生態(tài),打破“逆淘汰”的政治黑箱,才可能對官場的貪腐文化有所療救。

  對腐敗亮劍,只是開始。最終讓權力完全在法律和民眾的陽光下運行,讓官員可憑借實力與人格實現(xiàn)晉升,讓所有公務員能堂堂正正做人,才是關鍵。中國已來到一個歷史關口,一定要徹底扭轉腐敗的制度性因素,讓法律和制度本身成為反腐的力量。(作者系北京文化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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