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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陪審案件中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胡夏冰
//8858151.com2015-12-09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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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主要理由

  為保證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判斷,應當在陪審案件中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規(guī)定采取陪審制審理的案件,必須由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陪審案件中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是由陪審案件的特性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的。

  采取陪審制方式審理的案件,通常都是涉及群體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具體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這些案件不僅涉及重大利益,具有重大影響,而且社會公眾對案件處理的認識也存在重大分歧。一般來說,需要陪審制審理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往往十分復雜,案件事實認定通常較為困難。當事人大都缺少法律專業(yè)知識,不具備訴訟的基本技能,不知道如何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并向法庭證明案件事實。如果缺少律師的參與,案件事實可能就會無法揭示出來。在案件事實沒有查明的情況下作出裁判,顯然違背了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在實行陪審制的國家和地區(qū),案件審理通常采取對抗制方式進行。陪審制與對抗制具有內(nèi)在聯(lián)系,而與職權主義存在著天然的對立。在我國實行由人民陪審員負責認定案件事實的改革背景下,同樣需要在陪審案件中建立對抗制的訴訟模式,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向人民陪審員提出案件的有關證據(jù),并且向人民陪審員展示案件事實真相,讓人民陪審員通過開庭審理活動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nèi)心確信。

  人民陪審員認定案件事實只能在案件公開審理的法庭中進行。在開庭審理活動之外,人民陪審員不能接觸證據(jù)材料,無權查明案件事實,更不能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心證。案件事實只能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確定。也就是說,庭審活動是人民陪審員認定事實的唯一空間,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只能來源于庭審活動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證明。那么,如何在庭審活動這個有限的空間范圍內(nèi),讓人民陪審員形成對案件事實的準確判斷,這對不具備訴訟技能的當事人來說,顯然是一個現(xiàn)實挑戰(zhàn)。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發(fā)揮具有專業(yè)知識和訴訟技能的律師的作用,讓他們輔助當事人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進行質(zhì)證和認證。這樣,不僅有助于彌補當事人訴訟能力的不足,而且能夠保證案件事實得到準確的認定。

  在陪審案件中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可以提高陪審案件的審判效率。律師作為法律專業(yè)人士,他們根據(jù)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實務技能,往往能夠準確把握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和技巧,能夠在較短時間內(nèi)將案件事實充分揭露出來,并恰當?shù)卣f服人民陪審員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nèi)心確信。同時,職業(yè)律師與法官具有相同的知識背景,他們在認定案件事實方面能夠進行很好的溝通和交流。這樣有利于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的快速審理。如果在陪審案件中缺少職業(yè)律師的參與,人民陪審員可能會花費較長時間探知案件事實,不能及時對事實問題形成正確認識。這無疑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從域外的情況來看,在陪審案件中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是國際社會較為通行的做法。在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建立了較為成熟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不僅在陪審案件中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而且在其他案件中也都采取強制律師代理的方式,規(guī)定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否則其訴訟行為無效。如韓國法律規(guī)定,采取陪審制審理的案件,必須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果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法官應當為被告人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我國臺灣地區(qū)也規(guī)定,實行陪審制的案件必須由律師代理進行。在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的國家,盡管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但是,由于其采取對抗制訴訟模式,案件事實由當事人負責查明,法官或者陪審員通過在庭審中聆聽當事人的辯論,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法律沒有規(guī)定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案件,特別是陪審制審理的案件,都由律師代理訴訟?梢哉f,離開了律師的訴訟參與,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案件基本上無法正常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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