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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廣州番禺11歲女童上學途中遭奸殺。目前,疑犯韋進木已由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提起公訴。據(jù)查,被告人韋進木曾于2010年涉嫌故意殺人罪,因未滿14周歲,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2月因故意殺人導致被害人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5年11月刑滿(獲減刑)釋放。
關(guān)于“11歲女童上學途中遭奸殺”的案件,輿論最大的爭議點有三,第一是如此作惡者為何能夠一而再再而三地逆法而為?第二是現(xiàn)有法律相關(guān)條文的處罰結(jié)果無法使得其改過自新,是否罰輕了?第三是倘若“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沒能成為其“保護傘”,那么是否后面的悲劇就不會發(fā)生了?這些輿論從不程度上表達了人們對當前法律信任度的減少,也體現(xiàn)了人們對相關(guān)法律條文處罰力度不夠的不滿。若是置之不理,將會形成“民意對抗司法意志”的效應,在特定環(huán)境下,會降低法律的社會認可度和接受度,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
真正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了便是死了,任何的“重來”都是虛妄的猜想。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沒有特權(quán)去剝奪別人的生命,我們都有平等生存的權(quán)利。從2010年涉嫌故意殺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到2011年因故意殺人導致被害人重傷,再到2016年涉嫌奸殺11歲女童,韋進木的行為可謂是令人發(fā)指,也足夠令人震驚。為什么他能夠?qū)覍役`踏法律的威嚴,屢屢猖狂作案?這顯然是與法律制止的“不作為”有關(guān),只不過這種“不作為”并非是主觀上的放縱,而是客觀上依循現(xiàn)有法律產(chǎn)生的“漏洞”。
社會需要良序,我們也渴望建立良序的社會。法律則是維護良序必不可少的工具,是評判正確的重要標尺,是我們尋求共識的重要基礎。然而事實總歸不如意,復雜如人心,有時是擋不住一些人罪惡欲望的膨脹,擋不住一些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又該如何彰顯其權(quán)威和公信力?對此,依法依規(guī)處理本該是重要的解決辦法,交由法律去審判違法犯罪者也應是大多數(shù)人認同“公平正義”的重要前提。可若是法律的處罰過輕,無法有效制約犯罪行為,反倒是讓違法犯罪者覺得過輕處罰可以抵消其罪惡過往,我們就應反思相關(guān)法律條文是否應該進行修繕。
我們常說防患于未然,中國人從來不缺乏“居安思危”的精神,在關(guān)乎社會公平正義和安全性的問題上,我們又豈能只數(shù)當下?在涉及惡性犯罪事件時,我們的法律也更該有這種活性的思考力量,豈能拘于一紙文,而忽視了遏制未來罪惡再發(fā)生的重要性?從“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到“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結(jié)合犯罪者當時的所作所為,這樣的結(jié)果都不可謂不“輕”,恐是難以讓其真正反思自己的錯與惡,自然也都是迎來了公眾的不滿。私以為,法律的特定“寬恕”應當根據(jù)事件的社會影響進行特定處理,而非是依循舊矩,因此“未滿刑事責任年齡就免于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應該有所改變。
法律要考慮的是保護一些人免于違法犯罪行為侵犯權(quán)利的危害,同時也是為了教育改善一些人能夠“浪子回頭”,可是也不能忽視了由司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關(guān)于未滿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免于刑事責任這一點,這幾年已經(jīng)發(fā)生了多起惡性案件證明了其不適宜性。當前,要想阻止人們的負面情緒滋長,不妨做出亮點思考:一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門檻,二是增加不適用“未滿刑事責任年齡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定情況的補充說明。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這兩年被提起次數(shù)較多的一種情況,基于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趨勢的增長,基于青少年身體發(fā)育和心理成長的早熟現(xiàn)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成為一種可能。只不過這降低多少歲,仍然是值得爭議的。此前就有多名專家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是輿論場上的普遍民意反映卻對專家的解釋并不買賬。再者,增加不適用“未滿刑事責任年齡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定情況的補充說明也可以減緩社會輿論的憤怒,至少具體情況具體解釋,具體案件具體判罰,在此類事件中可以賦予社會較大的公平正義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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