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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擋住了陽光,市民陳先生夫婦通過訴訟維權,結果卻因律師不愿代理無奈撤訴。6年后,陳先生的兒子站了出來,替年邁的父母討要“陽光權”。前日,南京鼓樓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紫峰大廈”的建設方——南京國資綠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陳先生10萬元。(11月25日《金陵晚報》)
“第一高樓”敗給“小住戶”,的確給人以逆襲之感。現(xiàn)實中,類似“第一高樓”陰影下的“陽光權”訴求,往往被淹沒在“第一高樓”盛名之下,各種投訴乃至官司,也往往因為雙方體量與實力之間的巨大懸殊,而難有勝算。如此看來,南京“第一高樓”一審敗給一位普通住戶,也就頗顯另類。
不過,“第一高樓”的光環(huán),是否就應遮蔽普通住戶的陽光權,答案原本是否定的。很多學者甚至認為陽光權不只是一個財產(chǎn)權,而應屬于人格權,它不僅與生命、健康息息相關,還包括了生活的安適、寧靜。我國物權法也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并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按說,有了法律的保障,高樓之下本該沒有“陰影”才對!按蟾邩恰睋趿恕靶∽簟钡年柟猓∽魟僭V,也本該天經(jīng)地義才是。然而,現(xiàn)實的情形卻是,對于“小住戶”的陽光權訴求,始終缺乏應有的重視,對于陽光權的保障,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尊重與執(zhí)法嚴肅性。尤其是放在城市建設、高樓迭起的背景下,“陽光權”的訴求不僅顯得不切實際,對于“陽光權”的侵犯,反倒成了家常便飯,以至于因侵權現(xiàn)象太普遍而到了“法難責眾”的境地。
從這個角度來看,南京“第一高樓”因侵犯陽光權而敗訴,也就更加難能可貴。現(xiàn)在應該關注的是,其他“陰影”下的住戶,是否可以據(jù)此案例發(fā)起訴訟并獲得賠償,“陽光權”的勝訴能否復制。
基于此,“第一高樓”陽光權敗訴,還不能說是“小住戶”的逆襲或完勝,唯有“陽光權”維權之路順利實現(xiàn),“陽光權”才算真正“撥云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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