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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議至今,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專門法律已“懷胎十年”。草案中一條引人注目的規(guī)定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蓖瑫r,對于互聯網募捐,草案規(guī)定,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開展互聯網募捐,其他組織和個人則只能與公募組織合作開展。
慈善法草案亮點多多,令人期待。但上述針對個人募捐的限制性條款,在輿論場引起了不小的爭議。眾所周知,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發(fā)展,個人在互聯網上發(fā)起的募捐越來越多,相比傳統(tǒng)的募捐方式,網上募捐迅速便捷,讓很多急需救助的個人和家庭得到了及時救助。但如今的限制讓人有些不太理解。
筆者覺得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一方面,對個人募捐確有必要加以規(guī)范。網絡騙捐款時有發(fā)生,這類事件說明,目前個人募捐存在不規(guī)范、不透明問題,給騙捐行為以可乘之機,而其危害性不僅在于使人們的愛心很受傷,更在于傷害到社會的信任。不過,對個人募捐的規(guī)范要把握好“度”,應該認識到:其一,當個人或家庭遭遇困境時,向社會發(fā)出求助信息是無奈的選擇,也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其二,目前我國慈善事業(yè)尚不發(fā)達,慈善組織并不能顧及每個處于危難中的個人和家庭,在此情況下,個人募捐是對慈善事業(yè)的有益補充,讓無數個人和家庭走出困境,的確是一件大好事;其三,騙捐事件雖時有發(fā)生,但畢竟只是極少數。
實際上,規(guī)范個人募捐,最重要的是防止騙捐。為達這一目的,不必非得規(guī)定個人募捐只能與公募組織合作,譬如,還可以允許個人向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進行個人募捐,并由這些機構擔負審查、監(jiān)督之責;再譬如,還可以允許個人與媒體合作,經媒體核實情況后,在媒體的監(jiān)督下進行個人募捐。也就是說,在設置了防騙捐程序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多地開通個人募捐渠道,盡可能降低門檻,做到堵疏結合。更何況,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也是一種社會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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