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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沉冤得雪都是沉痛的警示
《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評論員 林琳
//8858151.com2018-06-05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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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應該以什么樣的制度設計確保不再產(chǎn)生新的冤案、不讓我們多年以后為今天的某一冤案而痛心和遺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時代背景下,把每一個刑事案件真正做成鐵案,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伸張,是公眾的期盼。

  剛剛過去的一周,兩起改判無罪的案件成為焦點。其中一起是李錦蓮毒糖殺人案——1998年,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xiāng)茂源村兩名孩童食用撿到的四!肮鸹烫恰焙笏劳觯綇奶羌埳蠙z出“毒鼠強”成分,認定系投毒。“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錦蓮被警方帶走。1999年李錦蓮被判處死緩。經(jīng)過第二次再審后,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此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

  沉冤得雪,不可謂不曲折。李錦蓮在獄中先后申訴200多次;幾位辯護人多年奔走、推動此案兩次再審。被判入獄20年后,年近古稀的李錦蓮終于被無罪釋放。

  近年來,糾正冤假錯案一直是兩高的重要工作之一。這是對問題的直面和糾偏,也體現(xiàn)了對法治的踐行和尊崇。但不得不說,這些案件讓我們感到心痛和遺憾——不僅當事人的命運被嚴重改變,其家人的生活也因此受到嚴重干擾,更不必說那些已被處以極刑的人,根本沒有機會重獲自由。

  綜觀近年來一些沉冤得雪的案件不難發(fā)現(xiàn),冤案的釀成往往緣于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權大于法、未審先判等。而問題的背后是相關部門及人員對一些刑事訴訟原則的理解和落實出了偏差。

  比如,對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堅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這一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一些冤案中往往成了“原審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據(jù)之間無法印證”。面對生命、面對被告人權益、面對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審判本不該有一絲草率和疏忽——既要審查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jù),也要審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既要審查證據(jù)的客觀性,也要審查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而現(xiàn)實中,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在一些情況下并沒有得到認真落實。

  再如,對程序正義的捍衛(wèi)、對非法證據(jù)的排除。排除非法證據(jù),是程序正義的要求。在一些經(jīng)典案例中,即使在“人贓俱獲”的情況下,都可能由于警方辦案程序的不合法而只能將嫌疑人無罪釋放。這樣的結果可能會讓普通公眾覺得執(zhí)法者過于死板,甚至沒有伸張正義,但這恰恰是為了保證公眾的權利,避免粗暴執(zhí)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時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程序正義的落實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絕不能讓刑訊逼供來的“證據(jù)”、通過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jù)”最終成了定案、定罪的依據(jù)。

  還有,公檢法之間的相互制約。公檢法機關應該各司其職,互不干擾又相互制約,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各環(huán)節(jié),切實各自把好各自關口。但現(xiàn)實中,有時卻是“配合有余,制約不足”,一旦某個案件被“定了調(diào)子”,后面的環(huán)節(jié)很難實現(xiàn)糾偏。

  應該說,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就像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根基和根系,只有把根基維護好、把根系涵養(yǎng)好,讓其穩(wěn)固、發(fā)達,才能迎來樹木的枝繁葉茂。反之,如果根基、根系不斷被破壞、侵蝕,那么這棵樹不可能健康成長。

  每一次沉冤得雪,其實都是沉痛的警示。今天,我們是否對法治有了足夠的敬畏?我們應該以什么樣的制度設計確保不再產(chǎn)生新的冤案、不讓我們多年以后為今天的某一冤案而痛心和遺憾?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時代背景下,把每一個刑事案件真正做成鐵案,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伸張,是公眾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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