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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話:年年歲歲“冤”相似
林琳
//8858151.com2015-12-26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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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違法的手段去處理案件、對待犯罪嫌疑人,用隱形的力量去干擾、破壞法治的力量,怎么可能不造成冤案?沒有程序正義,拿什么抵達實體正義?

  本周,又一起冤案成為輿論焦點——12月21日,云南省高級法院糾正該院于13年前對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決,撤銷了以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對錢仁風作出的無期徒刑裁定。錢仁風被改判無罪,當庭釋放。

  17歲入獄,31歲被釋放,對錢仁風來說,她一生中最美好的年華就這樣過去了。13年后,走出監(jiān)獄的她與社會嚴重脫節(jié),連手機響都不敢接聽。

  被冤入獄13年,錢仁風當然不幸。但若論不幸,比她更悲劇的冤案主角還有很多,他們有的已經(jīng)被判處并執(zhí)行了死刑;有的則在監(jiān)獄里度過了二三十年甚至更長時間,若不是“真兇歸來”、“死者重現(xiàn)”,也沒有機會重新跟社會接軌……所以某種意義上,錢仁風是幸運的,她通過自學法律為自己申訴,獲得了律師的無償幫助,今后的路還很長。

  年年歲歲“冤”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如果今人也著一本“洗冤集”,里面的內(nèi)容想必也相當豐富了。

  錢仁風是如何被冤枉的,或者說她是怎樣洗脫了罪名的?從報道中可見,此番案件的處理有多處違法違規(guī)。比如,尸檢鑒定程序不符合法醫(yī)檢驗規(guī)范要求,未進行毒物檢驗,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檢報告;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30多件物品,沒有扣押清單,沒有見證人簽名;至少3份有罪供述筆錄中的簽名不是錢仁風所簽……死者中了何種毒不確定、投毒的關鍵物證未收集固定、重要證物不具有排他性、口供前后不一致,如果這樣都能判定一個人是兇手,估計沒有什么案子是不能破的。

  綜觀近年來媒體對諸多冤案辦案過程的披露不難發(fā)現(xiàn),冤案的鑄成往往絕非偶然,而是有著不少相似之處。比如,程序不合法、重實體輕程序。

  什么能成為證據(jù)、證據(jù)應該通過何種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怎么傳喚、證人怎么詢問、犯罪現(xiàn)場如何勘驗檢查、鑒定怎么做,這一系列問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但不少辦案人員并沒有嚴格按照法律和規(guī)定去辦。比如,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判定一個人的罪與非罪是要用證據(jù)說話的,并且證據(jù)之間是要相互印證的。可現(xiàn)實中,某些公檢法機關無視證據(jù)瑕疵、采用非法證據(jù)定案的情況并不鮮見。比如,刑訊逼供。電擊、踢腰、踩膝蓋、用鞋底扇耳光、鼻子里灌芥末油,加上那些不留痕跡的摧殘,僅媒體曝光過的逼供方法就有幾十種。如此豐富的“手段”之下,“認罪”只是時間問題。再如,案件背后的隱形力量。本來,權力不能干預司法、人情不能左右裁判、有錢無礙罪刑法定,但現(xiàn)實呢,公平正義在跟這些隱形力量博弈的過程中,不時敗下陣來。

  歸根結(jié)底,用違法的手段去處理案件、對待犯罪嫌疑人,用隱形的力量去干擾、破壞法治的力量,怎么可能不造成冤案?沒有程序正義,拿什么抵達實體正義?

  進而言之,冤案大多不是一個人促成的,而往往是某些集體的“杰作”。也就是說,出問題的不僅僅是個別人辦案的方式方法,更是那群人辦案的指導思想,整體的執(zhí)法、司法環(huán)境和氛圍。長期以來,某些公檢法機關沿襲著有罪推定、為證明有罪不惜一切代價、重口供輕證據(jù)、權大于法等與現(xiàn)代司法文明相悖的思維和觀念。心里住著這些“惡魔”,怎么可能不出冤案、錯案?

  面對冤案和被冤枉的人,公眾憤憤不平,建議對冤假錯案的始作俑者也處以蒙冤者所受的罪名和刑罰,比如也到監(jiān)獄里過個青春?“同態(tài)復仇”當然不是我們今天提倡的法治,但制造冤假錯案成本太低的問題顯然應該引起重視。

  換個角度看,即便可以“同態(tài)復仇”,懲罰的也是“肉體”,不能解決“靈魂”的問題、法治思維和意識的問題。而事實上,只有想法對了,知道底線和原則究竟是什么,真正秉持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才能保證辦案不跑偏,避免制造新的冤案。

  當然,時下公檢法機關也在朝這個方向努力,改變是需要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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