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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國考”,公務員首堂法紀課
封壽炎
//8858151.com2015-12-01來源: 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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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結束的2016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考試,被稱為“最嚴國考”。因為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實施,組織作弊行為將最高獲刑7年;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此外,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還加強與中央網(wǎng)信辦、公安、工信、教育等部門合作,加大防作弊技術和手段的應用,嚴厲打擊考試作弊行為。

  近些年來,考試作弊儼然已經(jīng)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國家考試,因為對作弊行為打擊力度偏弱,形成了“作弊收益巨大、作弊成本微小”的反向激勵機制。在“劣幣驅逐良幣”效應下,作弊行為漸漸失控。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英語四六級考試等重要的考試項目,都頻頻曝光作弊丑聞。在高考中,有些地方、有些學校甚至出現(xiàn)各方串通起來貓鼠一窩、共同作弊的嚴重情況。作弊行為將那些恪守誠信的考生置于不利的競爭劣勢,也使重大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大受損害。

  作弊當然首先是違反考規(guī)考紀的行為,但問題不止于此。尤其是對于像“國考”這樣重要的國家級考試,情節(jié)嚴重的作弊還是違法行為。有些人可能認為,考試作弊最多是個人品德有瑕疵,算不得什么大錯,也沒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只要批評教育一下就可以了。但實際上,作弊侵蝕的是社會公平之基,其所帶來的危害遠不止于私德領域。如果有人作弊,那些恪守誠信的人,就可能因此而失去進入好大學讀書、進入好單位工作的機會,就可能與某些熱門吃香的職業(yè)資質擦肩而過,而社會由此蒙受的損失,將是制度失范、關系盛行。更重要的是,國家考試是選拔人才、設置特殊職業(yè)準入門檻的重要機制,事關政府誠信和權威,作弊行為嚴重損害選拔機制發(fā)揮作用,從人才入口的源頭上,為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埋下隱患。

  作弊的直接和間接危害后果都很難具體量化,所以是否需要司法介入、是否入刑以及如何量刑,長期以來都存在一些爭論。其實,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考試的作弊行為不乏處以重刑的例子。在我國傳統(tǒng)的封建主義社會,科舉考試一旦查獲作弊行為,常常處以嚴厲的懲罰。重大的科場弊案,主要責任者甚至要被處以腰斬的酷刑。即使進入現(xiàn)代文明社會之后,一些歐美國家對于考試作弊仍然規(guī)定了比較嚴厲的法律責任。在德國和韓國,考試作弊都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會追究刑責。在英國,替考行為屬于詐騙罪范疇,使用偽造身份證件則屬于較嚴重的刑事犯罪。在美國,曾經(jīng)有中國公民因涉嫌替考被起訴。根據(jù)美國相關法律,涉案人員因為欺詐罪、簽證欺詐等罪名,最高有可能面臨25萬美元罰金和20年監(jiān)禁的刑罰。

  對于公務員來說,最首要、最重要的職業(yè)素質就是遵守法律、遵守紀律。如果公務員視法律紀律為無物,在職業(yè)行為中為所欲為,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最嚴國考”給“準公務員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紀律課。在他們邁入職業(yè)生涯的第一步,就用事實來告知他們法律和紀律的重要性,讓他們知道,違反法律紀律就必然要被追究責任,要承擔相應后果。當他們加入公務員隊伍之后,法律和紀律的要求,也將伴隨他們整個職業(yè)生涯的始終。反之,如果沒有這個法紀嚴明的開端,那些依靠投機取巧,依靠抄襲、剽竊、作弊、走后門混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就有可能藐視法紀,總結“嘗到甜頭”的經(jīng)驗,在今后的工作中繼續(xù)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最終走向違法亂紀的下場。

  當然,應該“最嚴”的考試絕不僅僅是“國考”,需要補上誠信這堂課的,也不僅僅是參加“國考”的準公務員們。無論是在真實的考場上,還是在人生無處不在的考場上,法律和紀律都是不可突破的底線,誠信都是須臾不可脫離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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