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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每一個證明都叫“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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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8151.com2015-12-01來源: 中工網(wǎng)—《四川工人日報(b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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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濟(jì)南市經(jīng)五小緯六的秦老太如今已是75歲高齡,本該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卻被一紙證明搞得身心俱疲!拔依习槿ナ懒耍蚁胱寖鹤永^承房產(chǎn),但公證處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證明。他們上世紀(jì)逃荒到馬來西亞,60年代已在國外去世,如今我們?nèi)ツ睦镩_這份證明呢?”(11月30日新華網(wǎng))

  無可否認(rèn),要證明生于晚清,且從未見過面的公婆已經(jīng)死亡,對秦老太及其家人來說是件勉為其難的事情。但要知道,老人是否死亡,不僅關(guān)系親情,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根據(jù)《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財(cái)產(chǎn)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對于秦老太的兒子來說,他的母親、姐姐和爺爺奶奶都同意放棄繼承,他才能辦理過戶。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其死亡證明?梢,公證處要求出具死亡證明,并非有意刁難,而是嚴(yán)格按法律辦事。

  “奇葩證明”層面不窮,大大增加了辦事成本,讓民眾疲于奔波。但有一個問題一直存在誤區(qū):“奇葩證明”究竟奇葩在哪里?很多時候,奇葩的不是證明本身,而是辦證明的過程。事實(shí)上,在一個法治化和信息化的社會,關(guān)于公民身份和財(cái)產(chǎn)的各種證明會越來越多,只不過有些有形的,有些是無形的。這當(dāng)然會帶來不便,但同時也有利于保護(hù)公民的切身利益。對此,網(wǎng)友和輿論不應(yīng)盲目地去質(zhì)疑證明的合理性和存在意義,而應(yīng)更多地反思如何簡化法律和行政程序,盡可能地降低辦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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