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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科學化與反腐法治化
傅達林//8858151.com2014-10-29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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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全會閉幕后緊接著召開中紀委四次全會,反腐主題與法治主題密切關聯(lián),意味著中國反腐正在邁向法治化。一個最新的佐證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guī)定的5000元、5萬元、10萬元等具體數(shù)額標準,原則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較重等三種情況,相應規(guī)定三檔刑罰,并保留適用死刑。

  法治化的反腐首先需要織密刑法“籠子”。而這種“去精取粗”的修法導向,是不是破壞了反腐的嚴密性呢?其實不然。從立法技術上看,將量刑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在刑法當中,精細有余而靈活性不足,難以有效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同樣是貪污5000元,17年前可能是一筆巨款,所以有入罪量刑的必要;而在通貨膨脹的背景下,當5000元的實際利益只相當于過去1000元的時候,還依據(jù)同樣的標準治罪量刑,就會出現(xiàn)刑罰失衡。

  刑法對違法行為的入罪量刑標準,會隨著社會發(fā)展而變化。刑法要有持久的適應性,就必須保持自身條文的“柔韌性”,賦予司法機關一定因地因時制宜的空間。由于國家修法成本很高,對于這種起刑點的具體數(shù)額規(guī)定,更適宜由司法機關根據(jù)時代和社會形勢,在法定框架內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規(guī)定。與原有條文相比,草案只是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較重等三種情況,相應規(guī)定三檔刑罰,這種由精細趨于原則的立法,也是另一種科學立法的體現(xiàn)。

  不過民眾可能還是會有擔憂:這種原則性的規(guī)定,會不會是在為提高腐敗治罪的“門檻”做準備?如果修法通過后,司法機關在具體解釋時又會采取什么樣的數(shù)額標準?與之前的5000元、5萬元、10萬元相比是高還是低呢?說到底,種種擔憂的背后,乃是對反腐“零容忍”的期待。而任何妄圖對腐敗行為降低懲罰的努力,都可能被視為是一種寬宥、縱容。

  超脫貪污賄賂治罪門檻的道德爭議,我更愿意將修法理解為對反腐法治化的回應。當前,反腐處于治標向治本的轉型,其中依法常態(tài)化追訴貪污賄賂犯罪,乃是反腐標本兼治的需要。但在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法上,刑法依然存在疏漏和失衡,導致立法與司法的緊張。從刑事立法上設計更為科學、嚴密、均衡的刑罰種類,無疑是反腐治本的制度性安排。

  例如對貪污罪的起刑點一般為5000元,但在司法實踐中被閑置。過低的量刑數(shù)額標準劃出一個龐大的“犯罪黑數(shù)”,無奈之下執(zhí)法機關只能一再突破法定標準,從而導致罪刑失衡。與這種過于嚴苛的起刑標準相比,在高數(shù)額的巨貪巨腐的配刑上,則顯得過于寬松。對于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量刑的層次與10萬元以下嚴重失衡,貪污受賄十幾萬與數(shù)百萬乃至幾千萬的處罰差別不大。由于刑罰的配置不合理,對貪污受賄犯數(shù)額巨大的罪犯來說,刑罰的供應明顯不足,導致很多貪官在越過10萬元“紅線”之后,反倒選擇義無反顧的“趕超”。

  針對上述“寬嚴皆失”的失衡現(xiàn)象,法治化反腐必須回歸到法律的科學化治理上,探求更加完善而有效的刑罰手段,追求量刑標準的科學化與均衡化。而無論是提高起刑標準、均衡量刑檔次或堵住逃避刑罰的漏洞,都離不開對腐敗犯罪進行體系性研究,以科學、精密的立法發(fā)揮出刑罰最大的懲治與預防功能。這可能會帶來輿論的擔憂。但事實上,人們忽略的是對這種刑事立法實際效用的評估,失衡的量刑標準實際上并沒有甚至也很難得到嚴格的執(zhí)行,其后果不僅沒有為官員設定出一道不能碰的行為紅線,相反,因為執(zhí)行不到位而模糊了他們心中的這道紅線。因此,刑法的這種看似抽象化的修正,實際上是為貪污賄賂犯罪確立更為科學的量刑,最終追求反腐的法治化效果。(作者系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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