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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4月3日中央軍委發(fā)布 根據2014年6月30日《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訂)
//8858151.com2014-07-14來源: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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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計劃生育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軍隊所有單位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機構,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依法管理計劃生育。

  第三條軍隊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本條例所稱軍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軍隊依法保障軍隊人員合法生育、免費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權益。

  第五條軍隊計劃生育工作貫徹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與部隊全面建設相結合,與官兵成長進步相結合,與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䥽矣嘘P法律、法規(guī),組織擬制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指導全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ǘ⿲彾ㄈ娪媱澤ぷ鞯拈L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ㄈ⿲徟妿熉氼I導干部人口理論集訓計劃;

  (四)定期總結全軍計劃生育工作,推廣計劃生育工作經驗;

 。ㄎ澹┙M織實施全軍性計劃生育工作的評比、表彰活動;

 。┲醒胲娢x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全軍計劃生育工作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執(zhí)行;

 。ǘ┙M織和指導全軍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婚育管理;

 。ㄈ┙M織軍隊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

  (四)組織軍師職領導干部人口理論集訓和軍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干部培訓;

 。ㄎ澹┚巿笕娪媱澤ぷ鹘涃M預算和決算,監(jiān)督、檢查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

 。┲朴喨姳茉兴幘咝枨笥媱,負責避孕藥具的訂購、分配和管理;

 。ㄆ撸┴撠熑娪媱澤ぷ鹘y計,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八)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團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同級黨委領導下,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計劃生育規(guī)章制度,指導所屬單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ǘ⿲彾ū締挝挥媱澤ぷ饕(guī)劃、計劃;

 。ㄈ┒ㄆ诜治鲇媱澤ぷ髑闆r,推廣計劃生育工作經驗,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

 。ㄋ模┥霞壻x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團級以上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本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制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規(guī)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婚育管理;

 。ㄈ┙M織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四)組織領導干部人口理論學習和計劃生育干部培訓;

 。ㄎ澹┕芾硎褂糜媱澤ぷ鹘涃M;

 。┚巿蟊茉兴幘咝枨笥媱潱芾砗桶l(fā)放避孕藥具;

  (七)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統計,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ò耍┥霞壻x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營、連計劃生育指導小組在同級黨委(黨支部)領導下組織落實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機關的軍務、動員、組織、干部、宣傳、紀檢、財務、衛(wèi)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協助和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第十二條軍隊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以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十三條女方達到晚婚年齡的育齡夫妻,可自行選擇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并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guī)定辦理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

  女方為現役軍人的,其單位所在地視為戶籍所在地。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ㄒ唬┑谝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ǘ┰倩榉蚱抟环皆倩榍爸挥幸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ㄈ┗疾辉校ㄓ┌Y,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C關事業(yè)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配偶是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guī)定取得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并經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方可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

  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接到育齡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后,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復。

  生育子女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再婚家庭雙方再婚前累計已有兩個子女,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并取得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經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軍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批準,方可再懷孕生育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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