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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有效實現(xiàn):有賴邏輯與經驗的合力支撐
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和裁判的形成,最終都應以事實與規(guī)范的“公正”匹配為最高境界。亦即,經由邏輯推理過程的裁判結論的獲得,應以法官認定的案件事實與裁判規(guī)范已形成最佳匹配為前提。正如法國一學者所說:“三段論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不表現(xiàn)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們去認真探索、發(fā)現(xiàn)的。在探索的過程中,法學家們從事實出發(fā)來尋找恰當?shù)囊?guī)則,然而又回到案件的具體情況中來檢驗是否一致。在這有時費時頗久的往返運動中,法學家逐步深化著對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分析,但不能迷失他最終應證明的一致性!泵绹ㄕ軐W家德沃金亦指出:“法律判斷存在多個正確答案,關鍵要從這些答案中依據(jù)正義、公平、正當程序與整體性原則選擇最佳的答案作為判決結論。”在這一過程中,司法者既要堅持邏輯思維,反復審查分析事實證據(jù)認定的準確性,防止事實認定對客觀真相的偏離,又要反復審查分析法律解釋的合理性,使發(fā)現(xiàn)的“裁判規(guī)范”符合當下案件的事實,使事實與規(guī)范形成相互對應的“最佳匹配”狀態(tài)。司法審判程序應當力圖說服訴訟參與者和社會公眾,裁判形成的內在過程中已經全面、充分考慮了對于決定“發(fā)生過什么”所必需的相關事實信息。在司法程序展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司法者必須為案件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和理由的機會,讓公正看得見、可預測、能感受。特別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通過庭審程序的有效運作,推進雙方當事人充分質辯,有助于讓司法者更全面了解案情、準確認定事實以及更加全面認識社會公眾的價值理念,從而有利于限制法官個體自身價值判斷的空間、克服認知偏見,提升司法裁判的客觀性和社會認同度。
總之,有關司法方法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均表明,法律推理中的大小前提系借助法官的經驗判斷和價值權衡,在事實和規(guī)范的互動中得以“公正”匹配,經由司法者的“目光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往返穿梭”,同時借助邏輯方法的合力運作,最終形成公正的司法裁判。公正的司法判決既是對可靠、合法證據(jù)和邏輯方法的體現(xiàn),也是法官以合理人的知識、經驗對自己參與事實形成和法律解釋的個人偏見、動機和情緒等非理性因素保持合理警覺的結果,是法官對自身的心理與行動進行有效監(jiān)控、不斷調適的結果。無論是法律形式主義的主張,還是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觀點,其實都難以完全否定邏輯方法和經驗判斷各自在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和裁判形成中的功能和作用?梢哉f,邏輯演繹與經驗判斷在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和裁判的形成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同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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