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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行:設跨區(qū)劃法院是司法改革重要一步
//8858151.com2014-12-31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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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近歲末,在“改革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的大背景下,司法體制改革明顯提速,亮點紛呈。繼12月28日上海掛牌成立全國首家跨行政區(qū)劃的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之后,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為首批兩家試點法院之一,正式掛牌履職。這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也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成果,更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邁出的歷史性、實質性一步。

  從10月下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人民法院算起,到12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設立跨行政區(qū)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再到12月底兩家跨行政區(qū)劃法院相繼掛牌收案,短短兩個月里,跨行政區(qū)劃法院就完成了頂層設計、方案論證和具體落實“三部曲”,彰顯出中央此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心之大、力度之大、速度之快、影響之廣。

  長期以來,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我國地方各級法院均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置,實行司法管轄區(qū)與行政區(qū)劃高度重合的體制,除專門法院外,高、中、基層法院管轄區(qū)域與省市縣(區(qū))行政區(qū)劃完全一致。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完全受制于地方,給地方政府運用人事任免、經(jīng)費保障、裝備分配等手段干預和影響司法審判活動,提供了便利和空間。有的地方部門或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利用職權干預案件處理,甚至出現(xiàn)訴訟“主客場”的現(xiàn)象,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稀釋了司法公信力,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以行政審判為例,實踐中廣泛存在案件受理難、審理難和執(zhí)行難的突出問題,以及公民上訴率高、政府敗訴率低、申訴信訪率居高不下等頑疾,特別是對于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地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征地拆遷案件,地方法院往往只有“背書”的份,甚至個別地方政府以行政機關敗訴率來考核法院行政審判績效,行政機關敗訴率高成為法院和行政法官的“扣分”項目。

  這些問題是司法管轄區(qū)與行政區(qū)劃完全重合之弊的生動寫照。盡管多年以來,最高法院積極探索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提級管轄、交叉管轄、相對集中管轄,改革舉措一波接一波,效果總是不甚明顯,最大的局限和困擾,就在于司法管轄區(qū)與行政區(qū)劃重合這一體制性因素的掣肘。

  正因如此,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人民法院,對于排除地方對審判工作的不當干擾、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促進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具有重大現(xiàn)實意義,成為中央全面推進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的閃光點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上海還是北京設立的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所管轄的案件盡管仍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類,但特別突出行政案件的特色,將司法實踐中容易受到地方干擾、其他法院審理起來阻力較大的部分行政案件交由跨區(qū)劃法院專門管轄。這就充分利用設立跨區(qū)劃法院這一體制性改革契機,靈活運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案件管轄調整機制,合理調整行政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案件有案不理、有理不勝、勝訴判決難落實的問題。

  當然,跨行政區(qū)劃法院的設立,只是萬里長征剛剛走完第一步。此項改革試點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機構設置和人員、案件的聚集,還涉及司法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等諸多深層次領域,需要探索人員分類管理、法官員額和職業(yè)保障制度,嚴格落實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原則,以及辦案終身責任制。這些問題,無一可以輕松解決,都需要在先行先試中勇于探索和擔當,唯有如此,才可以為未來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創(chuàng)造可復制、可借鑒的經(jīng)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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