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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帆:改革法院比法院改革更具挑戰(zhàn)
//8858151.com2014-07-10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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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內部性的“法院改革”來說,成敗的關鍵在法院自身的執(zhí)行力;對于外部性的“改革法院”,成敗的關鍵則在于超乎法院之上的宏觀改革機構,能夠擔負起將整個司法改革整體推進的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通報《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這份綱領性文件,針對八個重點領域,提出了45項改革舉措。

  這些重點領域和改革舉措大多似曾相識,查詢人民法院前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不難找出一些類似表述。如“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深化司法公開”等,幾成法院改革“綱領性文件”中雷打不動的選項!疤剿鹘⑴c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以及“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則是在調整司法與行政、司法與信訪的關系中新確立的政策導向。這在上個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中,已得到明確。

  當然,法院改革的內容無外乎這些領域,因而在不同時期的法院改革中出現一些重復,并不足為怪。有的改革選項可以短期完成甚至一蹴而就,而多數改革舉措仍需要一個較長的建設過程。

  但另一方面,一些具體的改革舉措經三令五申、多番推進,仍然步履維艱,這就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是什么在阻礙改革?新的“四五綱要”有沒有找到突破這些阻礙的方法?比如,“一五綱要”(1999年發(fā)布)中就曾提出,“逐步建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從下級人民法院的優(yōu)秀法官中選任以及從律師和高層次的法律人才中選任法官的制度”。但15年來,法官逐級遴選仍未成為“原則”,拓寬法官來源渠道尤其是面向律師和其他法律專業(yè)人士招攬法官,仍然只在極少范圍內作為“前沿改革舉措”在試驗。有這一背景,就不難理解,為何“四五綱要”仍要提出,“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

  學界呼吁多年的法官逐級遴選制,司法機關也有很高的認同度?蔀楹胃呒壏ㄔ荷踔磷罡叻ㄔ喝栽诿嫦驊獙梅ǹ飘厴I(yè)生招考?也許這并不是某個法院的本意。在當下,法學院被形容在中國的高校中“家家點火、村村冒煙”,法科畢業(yè)生的就業(yè)率長期在文科類畢業(yè)生中墊底。如果非基層法院都不再面向應屆畢業(yè)生招錄,對嚴峻的法科生就業(yè)形勢豈非“雪上加霜”?

  所以說,法院改革其實并不是法院一家的改革,也不是法院出臺一份“綱領性文件”后,其他相關部門就會照單執(zhí)行。仔細分析法院“四五改革”的八大領域,無非是兩類:一是法院可以獨自進行的內部改革;二是必須得到其他相關部門配合的外部改革。對于內部性的“法院改革”來說,成敗的關鍵在法院自身的執(zhí)行力;對于外部性的“改革法院”,成敗的關鍵則在于超乎法院之上的宏觀改革機構,能夠擔負起將整個司法改革整體推進的使命!爸醒肴嫔罨母镱I導小組”自成立后,二次會議和三次會議均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重要議題,其承擔的歷史使命已是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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