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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合肥一女攤販在路邊擺攤賣菜,不但不聽城管隊員勸阻,還揚言“我家親戚是大官”,并打砸城管辦公室。民警要求女子向城管隊員道歉,并賠償城管辦公室損壞的物品,可該女子始終態(tài)度強硬,城管隊員只能放棄追究女子責任。最終,該女子乘坐家人的白色寶馬轎車從派出所離去。(4月19日《安徽商報》)
女攤販在沿街停車位上擺攤,而且還屬于是無照經(jīng)營,城管上前去管是職責所在,管起來就應該理直氣壯。不管女攤販是撒潑罵街也好,還是號稱有省領導撐腰也罷,城管隊員只要做到了公正執(zhí)法,就沒有一點毛病可挑。
為了避免阻礙道路交通,滿足女攤販面見城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將情緒激動的女攤販帶離現(xiàn)場,這樣做并沒有明顯的不妥。但是,女攤販到了城管隊之后,把辦公桌上的物品扔了,把杯子、花盆摔了,城管隊明明都已經(jīng)報了警,最終卻因為女攤販“始終態(tài)度強硬”,結果“只能放棄追究責任”,這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首先,女攤販違法擺攤在先,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作為主管單位的城管部門,就應該嚴格依法依規(guī)處理,該清理的清理、該處罰的處罰,絕不能因為女攤販這么一吵一鬧,違法擺攤的事就好像沒發(fā)生一樣。這樣一來,豈不是落了欺軟怕硬的口實,執(zhí)法的權威性何在,法律的尊嚴又何存?如果這一招管用,那以后攤販都一哭二鬧三上吊,城管還怎么去執(zhí)法?
其次,女攤販大鬧城管隊,在辦公室里罵人摔東西,這時候問題的性質已經(jīng)發(fā)生了改變,不再單單是違法擺攤的事,還應該追究大鬧城管隊的相關責任。既然都已經(jīng)報警處理,那就應該按照規(guī)定來辦,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shù)馁r償,實在不行了就訴諸法律手段,怎么能夠因為女攤販“態(tài)度強硬”,最后就不了了之呢?這未免也太過兒戲了吧!
再者,女攤販明明是無理取鬧,卻還揚言“親戚是省里大領導”,這位領導究竟是確實存在的,還是女攤販隨口一說的擋箭牌,也有必要弄個水落石出。如果是確有其人,而且和女攤販確有親戚關系,那親戚以自己的名義“為非作歹”,作為領導干部是不是應該管管,這位領導有沒有縱容親戚“胡作非為”,是不是也有必要查查?如果所謂的領導只是女攤販拿來唬人的幌子,那這背后以官壓人、以權壓人的人治思維,是不是更值得深入反思?
總之,“寶馬女”大鬧城管隊,絕對不能鬧完就了事,只有嚴肅追究女子的責任,徹底查清事件背后的真相,事情才算得上解決,法律的尊嚴才能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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