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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對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2007年8月24日,市高院終審以受賄、玩忽職守罪,判處曹文莊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此后曹文莊被減刑3次,這次是第四次減刑。經過4次減刑,曹文莊的刑期從死緩變?yōu)橛衅谕叫?4年3個月。曹文此次減刑,是因為他在8年后上繳了115萬余元犯罪所得。(2月3日《法制晚報》)
從促進服刑悔過角度來說,筆者是贊成立功減刑制度的。不過,對于這位腐敗官員的減刑,筆者還是有話要說。有悔罪表現,有立功表現,當然需要減刑。如果沒有減刑制度激勵,誰還愿意立功?問題在于,這次減刑的主要原因是貪官在服刑8年之后再次上繳了115元犯罪所得。這就是不合適的。
有人說,他上繳了115元犯罪所得,這不就是立功了嗎?這不就是悔罪了嗎?的確,這算得上是立功,這也算得上是悔罪。按照有關減刑方面的規(guī)定,是應給給他上繳了百萬元贓款一個說法。問題是,這也恰恰證明了一點,在起初的時候他是沒有將犯罪行為交代完全的。也就是說,在最初辦理案件的時候,他做了隱藏,做了抵抗。按照我們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司法理念,這樣的行為究竟屬于坦白還是屬于抗拒?
當然,從眼下的時間點來說,他是屬于坦白的。這是因為,事情已經過去了8個年頭了,如果他不坦白的話,這115萬元就不會暴露出來。從這個角度看應該是減刑的?墒,我們還需要換一個角度來看。8年之后的坦白是屬于坦白的,那么也佐證著在8年之前,他是屬于抗拒的。按照“抗拒從嚴”的司法理念,是不是也應該是嚴加懲罰的?
為何在8年前不將這筆贓款上繳,這樣的行為也需要一個定性。有人還會這樣說,如果8年后上繳了贓款不僅不減刑,還會被處理,那么今后服刑的官員誰還會繼續(xù)上繳贓款?誰還會去繼續(xù)立功?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墒,我們是不是也應該看到另外的一個問題,這至少還說明在起初辦理案件的時候,沒有做到查無不盡。為何出現了如此大的差距?為何還有115萬元的贓款沒有發(fā)現?這中間究竟是有人放了一馬,還是偵查技術存在問題,這是不是也需要一場追責?
我們還需要知道的是,這位貪官這次上繳了115萬元贓款,是不是就已經將全部贓款都上繳了。會不會過了幾年的時間之后,他又會上繳一批藏在其他地方的贓款?是不是還能繼續(xù)獲得減刑?如果是這樣的話,豈不是反腐敗的失?最為關鍵的是,當初的刑罰是依據當時查實的金額判決的,是不包含這115萬元的,這又該如何計算刑罰?
從死緩一次次減刑,直到現在的14年3個月,立功減刑是不是也需要一個底線約束?8年后上繳贓款,是該減刑還是該加刑?這需要重新反思制度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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