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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日報》等媒體報道,12月5日凌晨,山東小伙郭強在天津市西青區(qū)某小區(qū)前為救輕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后自己卻不幸溺亡。讓郭強家屬十分氣憤的是,郭強明明是救人犧牲,但獲救同事和另外兩名當事人起初對郭強家屬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問題而輕生,直到多人提供證言,三人才改口還了郭強清白。
明明是救人的義舉,卻被郭強的同事說成是“輕生”,這樣的行為,不只是對逝者尊嚴的踐踏,也是對整個社會道德的傷害。郭強的救人壯舉,與他所受到同事不公正對待之間,形成了巨大的落差,令人感慨;三個撒謊者最初的口徑驚人地一致,讓人寒心;而真相大白之后,三人除了對撒謊表示歉意,并不愿意多說撒謊的初衷和一些細節(jié),顯然,這種道歉還少了誠意。
記得在今年2月,大三學生孟瑞鵬在河南省清豐縣韓村鄉(xiāng)救起了兩個落水女孩,獻出了年輕的生命。獲救女孩的母親因為怕賠錢而指稱孟瑞鵬是自己落水。類似的例子不僅有損英雄形象,更讓社會誠信蒙上陰影。因為如果沒有有力的人證物證,那么那些見義勇為事實就會被無情地掩蓋——可悲的是,當事人用違背良知來報恩,僅僅就是出于“怕賠錢”。
有人建議追究見義勇為受益者撒謊的法律責任,的確有理。因為,所有的見義勇為行為,國家和社會都會給予個人榮譽上的褒揚以及物質上的獎勵。而受益人出于自私考慮,故意掩蓋真相,妨礙見義勇為認定,就是在不當剝奪他人的榮譽權,影響到他人的經濟利益,從這個角度看,說構成民事侵權并不過分。
但也應看到,當救護落水者有可能被說成自殺的現實語境下,對法律介入判斷的呼聲越高,越放大了社會道德滑坡的悲哀。因為一個沒有誠信的社會,將讓人舉步維艱;而誠信的建立,倚仗的手段既有道德,也有法律。一旦靠人類自覺的道德約束失守,而只剩下了法律的判斷,那么本來充滿著溫馨色彩的心靈溝通、道德自律,就要被冷冰冰的攝像頭、證人證言、痕跡勘察替代。不說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很可能會黑白混淆,單是一個老人倒地要不要扶這樣的問題居然成為了問題,就足以讓我們感受到了直抵內心的悲涼,并因此而產生對他人更大的不信任感,讓社會的互信形成越來越大的裂痕。
嚴明法紀、建樹道德,這應是我們社會并行不悖的兩個方面,二者不可或缺。要把社會的良心找回來,這是一個洗滌心靈、回復本性的過程,交給道德重建而不是交給法律來實現,應該會更恰當、也更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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