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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治霾資金是另一種“霾”
馮海寧
//8858151.com2016-12-14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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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財政部發(fā)布《防治大氣污染必須堵住資金流失漏洞——關于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檢查典型案例的通報》,公布對9個省(區(qū)、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結果。從檢查結果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被挪用的情況較為突出。

  顯然,這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于治霾。但檢查發(fā)現(xiàn)部分地方擴大開支范圍,比如安徽利辛縣等8個縣(區(qū))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于與秸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等其他事項;天津市環(huán)保局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于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chǎn)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關于治霾資金使用,2013年印發(fā)的《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規(guī)行為,《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也有相應的罰則。然而,這些法律法規(guī)卻沒能對部分地方政府亂花治霾資金的權力形成有效約束,個中原因值得我們深思。

  眾所周知,各種專項資金擠占挪用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一些地方大概養(yǎng)成了挪用專項資金的壞習慣。而且,一些地方或許認為中央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監(jiān)督鞭長莫及,所以就會心存僥幸。但沒有想到,財政部會對治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更沒有想到自己會撞在“槍口”上。

  據(jù)報道,財政部將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qū)進行整改。這也警示其他地方政府,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專項資金,別打歪主意,否則,不僅要把挪用的資金“吐”出來,而且相關責任人還有可能被追責,因為相關法律有規(guī)定。

  我國《預算法》第93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也規(guī)定,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則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記大過處分、降級或撤職甚至開除。

  挪用治霾資金用于招待、辦公等超范圍支出其實是另一種“霾”。這種“霾”雖然不直接危害公眾身體健康,但影響治理效果,因為治霾關鍵之一是資金投入,當部分治霾資金使用與治霾無關,治霾效率與效果就會打折扣。即使被挪用資金占比較小,但財政資金具有示范效應,使用不當或影響社會資本信心。

  因此,絕不能允許以后再出現(xiàn)類似現(xiàn)象。治霾,不僅要治大氣污染形成的霾,同時也要治另一種“霾”——亂花治霾資金。只有先治理后者,才有利于治理前者;只有確保治霾資金?顚S,《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所確定的治霾目標才有望實現(xiàn),公眾對于治霾才能多一些信心。

  為此,對于挪用治霾資金的行為,應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在追回資金、依法追責的同時,對于違規(guī)挪用治霾資金的地方,中央財政還應該暫停資金補助,并增加地方政府治霾任務。此外,對治霾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有必要從事后監(jiān)督向全過程監(jiān)督轉移,因為發(fā)現(xiàn)問題后再處理要付出更多代價。

  除了要防止治霾資金被騙取、擠占、挪用,還要對這種專項資金的治霾效果進行科學評估。今年8月1日施行的新《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jīng)提出,將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建立考核獎懲機制。期待有關方面早日公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這是對出資人或納稅人的一種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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