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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泄露不能無人負責
胡印斌
//8858151.com2016-09-22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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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信息泄露往往面臨“無人負責”的局面,看似很多環(huán)節(jié)、很多部門都有責任,實則所有的后果最后都由當事人自己來承擔。

  據(jù)報道,明星的航班信息倒賣在微博上司空見慣,隨意搜索就能找到數(shù)十個倒賣賬號,具體的價格則根據(jù)明星名氣大小和受歡迎程度有所區(qū)別。單條航班信息普遍行情是15元至30元,如果肯花300元即可查詢“民航旅客訂座系統(tǒng)”。

  從山東準大學生徐玉玉被騙引起猝死,到清華大學一教授被騙1760萬元,再到明星的航班信息被肆意倒賣或隨意查詢,一段時間以來,公眾個人信息泄露成為輿論焦點,并由此引發(fā)普遍的社會焦慮。不少人對周邊環(huán)境充滿戒心,有的甚至把公檢法等部門的正常來電誤認為是詐騙電話,造成新的“次生災害”。

  公眾個人信息泄露的路徑有多少?有媒體分析北京市各級法院近6年的相關案件發(fā)現(xiàn),掌握這些信息資源的快遞、網(wǎng)購、物業(yè)、教育等機構是信息泄露的源頭,而保險、理財、房地產(chǎn)中介等行業(yè)以及職業(yè)倒賣人則是這些信息的主要購買者。這還不包括民航、通信運營商等更加龐大的行業(yè)產(chǎn)業(yè)體系。

  可以說,采集或接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部門等,均有可能成為公眾個人信息泄露的出口。相關機構掌握的公眾個人信息量越大,其需要肩負的保護責任也就越大。在北京各級法院公開的判例中,涉及泄露信息量最多的一起案件達到了驚人的1.3億多條。個人信息的大面積泄露,不僅給當事人帶來很大困擾甚至財產(chǎn)與生命的損失,也極大地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在信息時代,必要的公眾個人信息采集是保持社會正常運轉的需要,是一種信息紅利的分享。但采集機構有責任,也有義務保管好這些信息,從契約角度講,采集就意味著一種承諾、約定。公眾通過提交個人信息獲得相應的服務便利,而相關采集機構則應該履行保密的義務與責任。唯有恪守契約,才有可能建立社會信任,不然,信息即鴻溝,最后的結果只能是信任崩塌。

  以民航而言,不管是“內(nèi)部人”作祟,惡意出賣航班信息,還是售票系統(tǒng)安全意識差,通過轉鏈接等形式泄露信息,抑或是系統(tǒng)被攻陷,作為管理部門均責無旁貸。特別是,當?shù)官u航班信息已經(jīng)成為一條“成熟”的生意鏈條,表明該系統(tǒng)已經(jīng)面臨一定程度的治理失效,有必要從根本上強化管理。同樣,電信詐騙頻發(fā)也與相關部門管理責任不落實關系甚大。監(jiān)管部門理應積極作為,在提供便利的同時要考慮到防范惡行,不能縱容一些企業(yè)只顧拓展業(yè)務而無視公眾權益的唯利是圖。

  當然,若要斬斷個人信息泄露背后的利益鏈條,從根本上看,還是要強化法律懲處。目前,個人信息泄露往往面臨“無人負責”的局面,看似很多環(huán)節(jié)、很多部門都有責任,實則所有的后果最后都由當事人自己來承擔。盡管目前刑法中有關于“出售、非法提供公眾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眾個人信息罪”的定罪與量刑的內(nèi)容,但對于何為“公眾個人信息”“非法獲取”“情節(jié)嚴重”等關鍵內(nèi)容均尚未明確。說到底,公眾個體的安全感是一個社會穩(wěn)定有序的基礎。公眾有不被隨意打擾、肆意侵犯、惡意欺詐的權利,這是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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