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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新娘”涉嫌人口販運
朝陽區(qū)法院 劉礪兵//8858151.com2013-11-20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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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光棍節(jié)”前夕,某團購網站推出免費送網友去越南“團購新娘”的“脫光”活動,在吸引了上萬人參與的同時,也使得“團購越南新娘”這一現(xiàn)象由原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tài)迅速升溫,成為一個廣受社會關注的公共話題。

  隨著國內結婚成本越來越高,低收入男性以及一部分“剩男”白領動起了迎娶越南新娘的腦筋,一些機構也為國內男子迎娶異國新娘的全過程提供服務。由于蘊含涉外因素以及婚戀問題的特殊性,導致“跨國覓偶”的前后環(huán)節(jié)中存在諸多法律及政策上的風險,尤其是存在刑法上的風險。

  參與者涉嫌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為了維護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我國刑法中專門規(guī)定了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此類犯罪危害了國家正常的出入邊境管理秩序,如果不加打擊,不但會對我國內地造成危害,而且也禍及地緣,甚至給國際社會都帶來一定的危害后果。同時,這類犯罪在破壞我國社會管理和治安秩序的同時,還使偷越邊境者本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存權利受到侵害或潛在威脅,因此刑法對此類犯罪進行了規(guī)定。

  由于我國執(zhí)行相對嚴格的國(邊)境管理制度,在異國新娘無法履行正常手續(xù)通關入境的情況下,經營者往往會用騙取、購買、偽造、變造、行賄辦理的出入邊境證件或簽證作為掩護,讓相關人員從邊境口岸蒙混過關。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三類情形:一是協(xié)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二是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三是親自參與偷越國(邊)境。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根據司法實踐,會被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果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即使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依法也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

  而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或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或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或是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或是采用司法機關認定的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201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刑法的規(guī)定作了細化,對于若干具體問題結合司法實踐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收買伴侶涉嫌侵犯人身權利罪

  我國刑法一向重視對特殊對象即婦女、兒童的特別保護,第240條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并對若干具有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予以更為嚴厲的處罰!秶胰藱嘈袆佑媱潱2012-2015)》也強調了對特殊對象即婦女和兒童相關權利的保護。

  接受安排遠嫁至異國他鄉(xiāng)的女性往往不諳情況,需由所謂“中介機構”幫助辦理手續(xù),甚至需向不法分子繳納相當多的金錢才能被安排入境,到達目的地后還需償還余欠的運送債務。加之婚戀生活的特殊性以及客觀存在的文化沖突,如果一旦兩情不諧,異國新娘難免淪為被強制勞動的家庭傭工,成為非自愿的家務奴役,處于被拘禁、被盤剝的地位,甚至會遭受性虐待。而這些侵犯她們的手段不僅可能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相關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還極易觸及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人口販運”紅線。

  所謂人口販運,根據相關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它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而當販運者使用了下面列舉的任何一種手段時,受害者是否同意對他們的剝削即與案件無關。這些手段包括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綁架、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弱勢地位,以及支付或接受款項或好處以使一個人同意受另一個人的控制。

  毫不夸張地說,跨國人口販運業(yè)已成為威脅國際社會的最為嚴重的罪行之一。迄今為止,世界上142個國家已經批準了要求禁止和懲罰人口販運罪行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亦稱為《巴勒莫議定書》),128個國家立法禁止所有形式的人口販運,這些國家中多數(shù)已經制定適當?shù)姆,根據《巴勒莫議定書》的定義將人口販運定為刑事犯罪。在起訴罪犯、受害者識別與保護和預防措施等方面每年都有進步。

  為了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對相關犯罪的懲處力度,針對當前出現(xiàn)的新情況,并與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相銜接,我國法律體系近年來進行了相當大的修改。我國政府為了承擔國際責任,保障受害者的人權,在必要的范圍內擴張了刑事法網,加大了打擊力度,對于打擊此類犯罪所進行的法律層面的努力有目共睹。當然,對于這些修訂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的實施效果,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檢驗和考察。

  延伸閱讀

  中介機構涉嫌非法經營罪

  據報道,提供“介紹一條龍”服務機構有的以國際文化交流名義在工商部門注冊公司,但更多機構往往僅有提供女性照片資料的網站、博客、微博或QQ群作為溝通平臺,部分經營者甚至靠熟人介紹來推廣業(yè)務。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來招攬客戶,經營者一般會根據報名情況不定期組團到異國實地“考察”,組織客戶同約會對象見面,進而深入接觸,達成雙方合意。

  這些經營者從事的業(yè)務實際上就是一種變相的涉外婚姻介紹。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fā)《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確規(guī)定: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盡管有上述規(guī)定,但是涉外婚介市場仍然存在并呈現(xiàn)諸多亂象,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的規(guī)定,違規(guī)從事該業(yè)務者有可能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由于各地對此掌握尺度不同,有關部門日前在對于非法經營罪的調研中也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建議將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行為明確界定為非法經營罪的一個特別類型,運用刑法對此進行規(guī)范和調節(jié)。若該建議被采納、通過,那么將存在明確的條款對此進行調整,有利于統(tǒng)一對于涉外婚介或變相婚介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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