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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的基本遵循
——解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謝越
//8858151.com2016-02-24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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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是我們黨執(zhí)政治國的重要制度。地方黨委在本地區(qū)發(fā)揮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斗目標實現上處于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只有充分發(fā)揮地方黨委這個治黨治國重器的作用,才能確保國家治理更加有效。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的修訂勢在必行。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強調制度治黨、依規(guī)治黨。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14日審議通過修訂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20年來《條例》首次“大修”,是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此次修訂,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地方黨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強大動力,為黨執(zhí)政治國提供了堅實的組織制度保障。

  體現了與時俱進的制度創(chuàng)新

  從方法論方面來看,《條例》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和改革精神。隨著黨和國家事業(yè)不斷發(fā)展,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面臨許多新問題。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如,對地方黨委的組織構成和成員配備未作明確規(guī)定,對議事決策規(guī)定不夠完善;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不夠落實,常委班子的集體責任意識不夠鮮明;有的內部制度不夠健全,議事和決策程序不夠完備;有的運行機制不夠順暢,黨代會、全委會和常委會的關系不夠協(xié)調,等等。新《條例》的修訂正是基于對上述問題的清醒認識、理性分析和積極應對,為新形勢下做好地方黨委工作提供新的黨紀法規(guī)遵循。

  突出了地方黨委的主體責任

  《條例》的修訂,突出了地方黨委履行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夯實了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地方黨委在地方工作中起到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核心作用。新《條例》指出,黨的地方委員會要對本地區(qū)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新《條例》強調了地方黨委在本地區(qū)發(fā)揮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規(guī)定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明確了實施領導的7個方面內容;完善了地方黨委領導經濟社會發(fā)展工作機制;要求地方黨委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等的領導。

  新《條例》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規(guī)定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稐l例》明確規(guī)定,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職責主要是協(xié)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導從嚴治黨責任。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黨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一次抓黨建工作情況。特別是在健全地方黨委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規(guī)范地方黨委組織架構和成員配備、強化全會的決策和監(jiān)督作用、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等五方面,均有新提法和修改!稐l例》提出,省市縣三級地方黨委作為本地區(qū)的領導核心,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斗目標實現上居于關鍵位置、負有重大責任。

  《條例》的修訂表明,只有從制度上強調政治責任、規(guī)定主體責任,健全地方黨委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礎,完善地方黨委運行機制,才能堅持黨要管黨,切實做到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為黨,以思想建黨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理順了地方黨委運行機制

  《條例》的修訂,理順了地方黨委運行機制,將管黨治黨的籠子扎得更細更實。地方黨委要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這是民主集中制在黨內生活和領導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二者是互為聯(lián)系互為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不可偏廢。

  在實際工作中,強調集體領導,就是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無權自作主張;黨委成員要堅決執(zhí)行集體作出的決定,要按照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不允許各行其是。強調分工負責,就是要明確黨委委員中每個人對一定事情所承擔的具體責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地方黨委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決定重大事項。發(fā)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完善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票決制。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同時,條例又明確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這就確保地方黨委既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又不會在工作中大包大攬,甚至越俎代庖。

  新《條例》還規(guī)范了地方黨委組織架構和成員配備。對地方黨委組成和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及常委會委員配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省級常委會委員配備名額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并對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情況作出了規(guī)定。新修訂的《條例》在總結一些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書記專題會議”。這一制度的創(chuàng)設比較適合地方的實際情況,更加完善了地方黨委運行機制。

  切實提高運用《條例》做好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條例》既強化了地方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又強化了地方黨委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機制,同時也強化了全會的整體功能,更加重視發(fā)揮全會的決策和監(jiān)督作用。嚴格按照新《條例》的要求運行,可以使得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委員三者權力邊界更清晰、權力運行更規(guī)范,有利于黨內政治生活良性化、有利于黨內政治生態(tài)的凈化。

  《條例》的修訂、制度機制的完善,對地方黨委一把手內設“高壓線”、外念“緊箍咒”,既能夠使他們發(fā)揮積極正面作用,又能夠制衡他們手中過分膨脹的權力,避免一言堂、亂作為。地方黨委配備班子、謀劃工作、議事決策、監(jiān)督追責,都必須以《條例》為準繩。按照《條例》的要求,把工作原則、從嚴治黨責任、領導核心作用、決策監(jiān)督程序等一條一條落到實處,確保執(zhí)行不走樣,才能提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邁上現代化的軌道。(作者:四川省委講師團團長、四川省黨史學會副會長,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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