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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各種奇葩證明,需要部門間切實厘清權責,該撒手的撒手、該承擔的承擔,多一些服務,少一些刁難,多一些體貼和人性化,少一些教條和“官府氣”,讓辦事人少花冤枉錢,少跑冤枉路,少受冤枉氣。
8月22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布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包括婚姻狀況證明、償還能力證明、身份證丟失證明、人員失蹤證明等。對這些證明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理由,該微博也一一給出了解釋。
經過了一段時間以來的熱烈討論,“我媽是我媽”之類的奇葩證明受到了頗多質疑。公安機關因其與不少證明之間扯不斷的聯(lián)系而身處輿論漩渦。此番公布“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既有厘清責任的意義,又有回應質疑的目的。
仔細分析這18項證明,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證明依然要開,但不歸公安機關開。比如,健在、死亡證明,公安機關表示“應由衛(wèi)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婚姻狀況證明,公安機關稱“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人員失蹤證明“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第二類是不對“私”只對“公”的證明。比如,有的單位招工,要求應聘者出具“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公安機關稱,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受理。第三類是根本無需開具的證明。比如,身份證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所以無需開具丟失證明。這三類證明中,第一類有十幾項之多。
應該說,公安機關發(fā)布這樣的信息,對公眾而言,有一定的指導作用,至少可以少走一些彎路,知道有些證明應該去找“對口”單位,不必到公安機關白跑一趟。只是面對這樣一份清單,公眾心中仍有種種擔憂和疑惑——這些證明,如果公安機關不給出具,相關的民政、衛(wèi)生防疫等部門會欣然痛快地接手或者說承擔嗎?不會繼續(xù)“踢皮球”嗎?不少證明最終指向了公證機關,而公證大都不是“免費的午餐”,如此豈非還要花錢買罪受?如果一面是公安機關說“不該由其證明”即不會再出具相關證明,一面卻是相關單位、部門一定要某個證明,公眾又當如何是好?
關于證明,公眾的期待是什么?相關部門努力的方向又是什么?
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要減少或杜絕這些“奇葩證明”,最重要的一條是應該認真考量,這些證明究竟有沒有開的必要、有沒有反復證明的必要,即從源頭上對過多過濫的證明“截流”。比如,有出國探望子女的父母被要求出具親子關系證明。證明一次或許還說得過去,但每去一次都要重新證明一次是何用意?有些數(shù)據(jù)、資料就靜靜地躺在相關部門的系統(tǒng)里,單位、部門之間稍加協(xié)作、溝通,就能實現(xiàn)共享,何必非要讓百姓來回跑?
其次,開具證明應本著便民原則。相比一份“不歸我管”清單,如果有關部門能列出一份“歸我管”、“由我辦”的證明清單,百姓辦事會更方便、更有效率。前段時間,有媒體爆出,不堪家暴的孕婦與丈夫離婚,辦準生證時被告知要出具結婚證,由于“離婚不符合辦理準生證條件”,建議先復婚再辦準生證。這固然說明相關規(guī)定存在“打架”、銜接不及時的情況,但也顯示出個別部門在出具證明問題上的僵化,只顧自己“萬無一失”,把所有尷尬、不便、難題交給百姓去承受和解決。
為了杜絕造假、欺詐、轉移財產等風險和后續(xù)紛爭,各種證明應運而生。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有些證明已然有些變味兒,成了相關部門斂財、攬權的路徑,以及懶政、卸責的工具。于是老百姓的證明“義務”越來越多。
杜絕各種奇葩證明,需要部門間切實厘清權責,該撒手的撒手、該承擔的承擔,多一些服務,少一些刁難,多一些體貼和人性化,少一些教條和“官府氣”,讓辦事人少花冤枉錢,少跑冤枉路,少受冤枉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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