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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話:網(wǎng)購離婚判決書獲刑“有點虧”
符向軍
//8858151.com2015-12-19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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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某某的遭遇,也給司法工作者提了個醒,必須不斷強化工作責任心,否則,社會上一些懷抱不良企圖者,會“兩害相權取其輕”,不斷利用虛假訴訟這一“綠色通道”,來為其違法目的“洗白”。

  為了少交兩萬元稅,成都女子楊某某聽從樓盤銷售員鐘某某的“妙計”,在網(wǎng)上購買偽造的法院離婚判決書騙取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卻被公證員識破。日前,青白江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案,楊某某、鐘某某雙雙獲刑。(12月16日《成都商報》)

  網(wǎng)購偽造的法院離婚判決書,不過是為了購房中少交點稅,卻沒有想到觸犯了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并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雖然是緩刑,卻從此留下“有罪之身”的污點,如此代價可謂沉重,教訓可謂深刻,足以為戒。

  事實上,楊某某只是省錢心切之下,輕信了樓盤銷售員鐘某某的“妙計”,犯罪惡意算不上多么嚴重,且是偶犯、初犯,這也是其被判處緩刑的原因,但落得如此下場,某種程度上說,也“有點虧”。

  一是相對于網(wǎng)上造假者“有點虧”。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網(wǎng)上販賣“假貨”的行為,極大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損害政府機關公信權威,并破壞社會誠信和市場經(jīng)濟體系,性質(zhì)惡劣,社會危害性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新聞中對此并未交代,可能是出于網(wǎng)絡犯罪取證抓捕難等原因,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但“買賣同罪”,不能因此放松、停止對網(wǎng)絡犯罪的嚴肅追究,公安、司法機關仍應積極偵破、抓捕、審判,否則不但會讓制假售假犯罪者逍遙法外而損害法律尊嚴,對同一個犯罪利益鏈條上的購假者來說,也不公平。

  二是相對于虛假訴訟者“有點虧”。司法實踐中,虛假民事訴訟不時出現(xiàn),隨著“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訴訟門檻大幅降低,原、被告蓄意合謀等情況下的虛假訴訟更是“有機可乘”,通過法院的審理程序,以民事調(diào)解、判決的合法“外衣”,來掩蓋、達到轉移財產(chǎn)、逃避債務、躲避執(zhí)行、減免賦稅等非法目的,而且風險較低,如果不是利益關系人、權利人發(fā)現(xiàn)并提出異議申訴、主張權益,并經(jīng)審判監(jiān)督、再審等司法程序,一般不會被揭穿推翻,而相對的房產(chǎn)、稅務或法院執(zhí)行部門等,一般也不再審查,或難以發(fā)現(xiàn)“破綻”,從而讓虛假訴訟者得逞其非法目的。

  但虛假訴訟作為妨礙民事訴訟行為,違法成本較低,一般只涉及民事責任,承擔警告、訓誡、罰款、行政拘留等后果,并不會帶來刑事責任。如果楊某某不是網(wǎng)購造假的離婚判決書,而是通過虛假訴訟的手段獲取合法的離婚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或者干脆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虛假的離婚登記手續(xù),取得離婚證,那么通過這種正當程序的“假離婚”行為,也很容易達到其少交購房稅的目的。相對于網(wǎng)購假離婚判決書被判刑的悲催后果,楊某某可謂很“笨”,不但是“有點虧”,甚至是“太虧了”。

  楊某某的遭遇,是咎由自取,是個案,除了要給警惕性高的公證員點贊以外,也給行政工作者尤其司法工作者提了個醒,必須不斷強化工作責任心,練就一副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及時發(fā)現(xiàn)虛假手續(xù)、虛假訴訟的蛛絲馬跡,并依法打擊,絕不手軟,牢牢扎緊司法辦案程序的每一道關口,不讓違法者存在任何僥幸心理,利用司法裁判等的權威性、強制性得逞非法目的。否則,社會上一些懷抱不良企圖者,會“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去做網(wǎng)購假冒國家公文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傻事”,而在有機可乘心理下,不斷利用虛假訴訟這一“綠色通道”,來為其違法目的“洗白”,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實現(xiàn)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做,雖然能“巧妙”避開刑罰的嚴厲打擊,卻沖擊社會誠信體系,侵犯國家、社會、他人利益,破壞司法公信權威,并危害到國家法制治理體系的嚴肅性、統(tǒng)一性。(作者為江蘇丹陽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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