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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市民賣房后才知賣的是重點學區(qū)房,于是提起訴訟,向教育部門索賠損失34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教育部門公開學區(qū)信息方式存在瑕疵,但不屬于行政不作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6月7日《中國青年報》)
學區(qū)房沒賣上學區(qū)價,或者說在售房的過程中沒按照學區(qū)房宣傳,賣家焦躁的心情值得同情,把教育局告上法庭的行為也可以理解。但歸根結(jié)底,房屋買賣是市場行為,屬于私域,不能有“冤”亂伸地歸咎于公權(quán)。
首先,所謂的學區(qū)價不是原油、天然氣出廠價,不實行政府指導或政府定價。其究竟應(yīng)該明顯高于市場價,還是比之略高,抑或與之持平,完全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如果今天張三賣賤了想贖回,就跑來怪政府;明天李四買貴了想退款,也跑來怪政府,不管誰想反悔都可以通過怪政府來達到目的,那市場豈不亂作一團?那還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其次,賣家在售房之前,應(yīng)該對自家房屋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而不能想當然地以老眼光看“房”。假如能慮事周全地調(diào)查咨詢一番,十之八九能避免今日的“不冤之冤”。從這個角度上講,賣家本身有失察責任。通讀新聞可知,買家把自己的失察歸咎為教育部門行政不作為,沒做到信息公開。但實際上,教育部門的信息公開雖有瑕疵,但已盡到公開義務(wù),不存在行政違法事實,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即便賣家打心眼兒里希望“還錢收房”,以重點學區(qū)房的LOGO“重打鼓另開張”,也應(yīng)該瞄準買家,在《民法》《合同法》的框架內(nèi)協(xié)調(diào)解決。當然,這并不是說換一個起訴對象,賣家就肯定能如愿以償?shù)胤(wěn)賺學區(qū)價,是非曲直仍有待公斷。但這樣的訴訟至少比告政府更實際,也更合乎邏輯。畢竟,買賣雙方的糾紛,還要在買賣雙方之間解決。私人的事兒,心里再堵,也怪不著政府。
總而言之,學區(qū)房“痛失”學區(qū)價,賣家可以試著用法律武器討上一討,但絕不能兩手一掄,砸上誰算誰。否則,不但要賠錢,而且賺不著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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