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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后再拘留”是法律的硬度與溫度
龍敏飛
//8858151.com2016-05-11來源: 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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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有40天就要參加高考了,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的王展(化名)和同學計劃騎摩托車進山放松一下,沒有駕照的他遇到了交警盤查,隨后因涉嫌無照駕駛摩托車被作出罰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5月8日,王展的父親專門向辦理案件的秦嶺中隊提出申請,希望能允許王展全身心地參加高考,在高考之后再接受法律處罰。秦嶺中隊上報交警長安大隊法制科及相關(guān)負責人,經(jīng)研究后同意王展父親的申請。(5月10日《華商報》)

  “高考后再拘留”的新聞一出,質(zhì)疑者眾。有人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個笑話”,有人表示,“我國的法律為何缺乏公信力,就在于彈性太大,人治味太足”,還有人表示,“即便這名學生錯過高考,也是其應該承受的代價,更何況還不會錯過高考”,更有人開始質(zhì)疑,這名學生一定有什么關(guān)系或背景……這樣的解讀,固然宣泄了情緒,但對問題的實質(zhì)與解決而言,并沒有太大的價值與意義。

  理性地說,當?shù)刈龀觥案呖己笤倬辛簟钡臎Q定,符合相關(guān)法律。在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其107條設(shè)定了特殊的救濟機制,即暫緩執(zhí)行制度: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guān)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guān)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相關(guān)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更何況,“高考后拘留”的做法,不僅符合法律,也符合慣例。就在去年,在貴州省銅仁市江口縣桃映鎮(zhèn),高三學生高某也是因為無證駕駛要被拘留,但同樣推遲到高考之后。而即便是關(guān)押在看守所里的人,同樣有參加高考的權(quán)利。去年在內(nèi)蒙古呼倫貝爾市某高考考點門前,小武(化名)和小王(化名)分別邁進了考場,但他們二人前不久才因為盜竊被當?shù)毓矙C關(guān)刑事拘留。這些人做了違法的事,但誰都不能剝奪他們參加高考的權(quán)利。

  既然“高考后再拘留”的做法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也符合慣例,那就沒有什么可質(zhì)疑的。相反,從這樣的一個案例,公眾不僅看到了法律的硬度,也看到了法律的溫度。所謂硬度,就是對王展的罰款與拘留并沒有減輕,而是依法辦事;所謂溫度,就是法律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又考慮到實際的情況,對王展的特殊情況作出特殊處理——“高考后再拘留”。這樣的決定,顯然是找到了法律與情理之間的平衡,不僅不應該被質(zhì)疑,反而值得肯定。

  因而,希望“高考后再拘留”成為一堂法與理兼得的法治課。一直以來,在很多法律案件中,我們能感到冰冷的法律,卻感覺不到絲毫的暖意。這樣的案件,無疑是值得審視的,畢竟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應該是有溫度的。期待這次的事件,能夠成為后來者學習與借鑒的范本,既能確保法律的硬度,又能確保法律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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