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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之爭”百年之后依然栩栩如新

龔言
2018-11-30 09:19:06  來源:檢察日報

  

  

  

  禮教派與法理派之爭,也凸顯了他們不同維度的憂國情懷

  《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沖突》這本140頁的小書,作者梁治平說這不經(jīng)意間耗費了他7年。梁治平在書中介紹了清末光緒年間,圍繞沈家本制定、伍廷芳執(zhí)筆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清廷形成了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和以沈家本、楊度為首的法理派長達數(shù)年的激烈論爭,歷史上稱為“禮法之爭”。

  清末政治動蕩,內(nèi)憂外患。清朝廷終于認識到變革法律的重要性,于是在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征集變法良策,大力修改舊法。沈家本主持新修《大清刑律》,他認為,舊律有五個地方需要變通:更定刑名、酌減死罪、死刑唯一、刪除比附、懲治教育。其中,禮教存廢和禮法關(guān)系成為重大敏感的論題,涉及修法目標、立法原則、法律原理、罪名廢立、罰則輕重、法律用途、變革宗旨等重大內(nèi)容。

  法理派主張禮教應廢,其主要論點是,為了奪回“治外法權(quán)”,獲得西方國家的承認,必須采納與西方國家共同的法律規(guī)則與原則,而我國禮教中的價值觀多為沉疴、不符合世界發(fā)展潮流的觀念,應當摒棄。對此,梁治平評價,以取回“治外法權(quán)”作為主要論據(jù)更像是一種話語策略,而非經(jīng)得住考驗的理論依據(jù);主張禮教應存的一方以張之洞為代表則主張“舊學為體,新學為用”,認為采納西學必須要在適應本國現(xiàn)有社會與傳統(tǒng)基礎(chǔ)之上。

  禮教派代表張之洞認為,中西方法律思想基礎(chǔ)的不同,西式新法的基礎(chǔ)是個人主義和平等主義,中國固有法則是以富于等差的家族倫理為圭臬,兩者之間存在沖突與矛盾。中國制刑是為了維護君臣父子夫婦之倫,西方法律則與之相悖,破壞了社會秩序。他認為修訂刑律應該禮教為主,他攻擊沈家本等人一味模仿外國,不以倫常為重。他以《修正刑律草案》正文于父子之倫、長幼之序、男女之別有所妨、背棄禮教為由,大肆抨擊法理派。

  對此,沈家本奮起反擊,撰寫了一系列文章予以反駁。他對禮教派攻擊最核心的律條給出了“此事有關(guān)風化,當于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之串”的回答。而楊度撰寫《論國家主義與家族主義的區(qū)別》一文,說明了禮法兩源爭論的實質(zhì),即要不要用資產(chǎn)主義的法理原則來改良中國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國家主義取代家庭主義的問題。不過,這場禮法兩派的論爭,以法理派的退讓和妥協(xié)而告終,不但新刑律中加入了大量有關(guān)綱常名教的條文,而沈家本也不得不辭去修律大臣的職務。

  法理派的退讓和妥協(xié),是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禮法合一的法律體制雖確有其弊端存在,但也有可以借鑒的成分存在。而且,“禮法之爭”引出了一個跨越國家與文化的法文化議題:即法律與道德的關(guān)系何如?是對立,是平行還是互動并行的關(guān)系?梁治平認為,禮教派與法理派之爭背后實際上也蘊含著道德主義與法律主義之爭。前者認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既有的倫理道德秩序,而后者認為法律與倫理道德應當界分為完全獨立的領(lǐng)域,認為法律有超越歷史的正當性的理性根據(jù),這些根據(jù)往往依托于由理性所推導出來的“法律原理”。但是,若對人類歷史有一定觀察,就能發(fā)現(xiàn)將道德與法律截然區(qū)分的做法很難實現(xiàn),即使在西方社會,法律與道德的分合也是歷史上不斷交替出現(xiàn)的重要現(xiàn)象。

  不過,“禮法之爭”更與中國古代的君主專制制度有關(guān),這一制度使得君主的權(quán)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禮法合一。這些思想導致法治建設(shè)嚴重滯后,雖有成文法律但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過分強調(diào)義務忽視權(quán)利,其根本是以人治國,貶低法律的作用。在法治進步的今天,也許我們會覺得法治的精髓其意自彰,然而也需明白法治的進步恰恰在這樣的爭論、沖突以及時代日新月異的變化中才得以獲得。

  中國古代法律傳統(tǒng)帶有鮮明的倫理和道德色彩,自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變法之后,中國就確立了禮法合一的法律制度,納禮入律,使得傳統(tǒng)法律與道德合二為一。如《唐律》中禮法關(guān)系的基本面就是:禮是法的指導,法是對禮的維護!短坡舍屛男颉份d:“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衰,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边@便是我們常說的“出禮入刑”。在這一體系中,法律威勢與道德維護混同,都喪失了其原本功能,這就是法律與道德一元化的弊端。在沈家本等法理派諸公看來,傳統(tǒng)法把刑罰作為一切糾紛的懲戒手段,而且殘留了大量的肉刑,更是必須予以去除的。自1902年起,法理派制訂了數(shù)目龐大的草案,使傳統(tǒng)的諸法合體的制度被打破,邁出了由古代法治走向現(xiàn)代法治的第一步。

  正如作者所說,百年之后,重新審視當年的論爭,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這場倉促間進行的論辯,其意義不止關(guān)乎一部法律,甚至不只是與晚清的政治和法律變革有關(guān)。它所關(guān)涉的,實乃中國現(xiàn)代化過程中有關(guān)現(xiàn)代中國的構(gòu)想以及建設(shè)現(xiàn)代中國的路徑這類根本性問題。正因為如此,盡管當年的論辯因為清廷傾覆而戛然止歇,當初極具爭議的論題也在日后愈加激進的政治和思想浪潮中迅即變得過時,但在紛繁多變的歷史浮云之下,那些具有根本性的問題始終存在,揮之不去,至今仍然困擾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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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葦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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