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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不接受、不參與”南海仲裁案的合法性
圖里奧·特雷維斯
//8858151.com2016-07-05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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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和中國都是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的締約國。菲律賓依據(jù)《公約》某些條款啟動了針對中國的仲裁程序。這一仲裁程序涉及南海許多島礁的法律地位問題,以及在發(fā)生于南海的一些事件中中國有關行為的合法性問題。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發(fā)布了一份裁決,認定其有權對菲律賓的約一半訴求進行裁判,同時表示其余訴求的管轄權問題與實體問題密切相關。所以,仲裁庭沒有否定對菲律賓任何訴求的管轄權。有關實體問題的裁決將處理這些訴求,并可能將于近期作出。

  仲裁甫始,中國即明確表示其“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有人批評中國的這一立場,認為《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可以單方面向法院或法庭(包括仲裁庭)提交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案件,而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也要受到這些規(guī)定的約束。

  但正如下文所述,事實上中國的立場完全符合國際法。雖然仲裁庭的裁決并未否認這一合法性,但卻僅部分地考慮了中國的立場。

  中國的立場包括兩項不同的聲明。一是中國“不接受”仲裁,二是中國將“不參與”程序。仲裁庭于2015年作出的裁決較為詳細地考察了中國的“不參與”立場,但對中國的“不接受”(或“拒絕”)立場則草率處置。

  “不接受”可以被視作一項政治聲明,強調菲律賓提起仲裁的行為與多項支持友好談判的聲明、宣言和協(xié)議不符。

  中國“不接受”仲裁的立場當然包含了這一政治意涵。但這種“不接受”同時也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它傳達出一條信息,正如中國于2014年12月發(fā)布的立場文件所表示的,“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在濫用《公約》規(guī)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仲裁庭未能認真考察“不參與”仲裁與“不接受”仲裁的不同。仲裁庭只是簡單地表示,中國的說法“提請注意”了《公約》第300條或第294條。仲裁庭得出這些條款與本案不相關的正確結論,但沒有作出進一步分析。

  鑒于菲律賓訴求的目的明顯在于繞開《公約》對強制管轄權作出的限制,仲裁庭本應在最初階段就仔細審查有關濫用法律程序的問題。

  遺憾的是,仲裁庭并未認真考察中國“不接受”仲裁與“不參與”仲裁的不同。這樣做本可使仲裁庭認真討論“不接受”仲裁這一本案的一般性問題,“不接受”仲裁是中國最為堅持的立場,這是本案的一般性問題,同時也解釋了中國為何“不參與”仲裁程序。認真審查這一立場,無論其結果如何,對確保平衡對待當事方都是必不可少的。

  中國不參與仲裁程序引起了特別關注,學者熱議是否存在出庭的義務,或者相反,是否存在不出庭的權利。

  《國際法院規(guī)約》以及《公約》附件六和附件七都沒有提及出庭的義務。與《國際法院規(guī)約》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規(guī)約》相應條款類似,適用于如本案這樣的仲裁的《公約》附件七第9條規(guī)定:

  “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求仲裁法庭繼續(xù)進行程序并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更要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jù)。”

  基于這一條款及其他類似規(guī)定,在國際性法院或法庭不出庭的后果是,通過允許案件繼續(xù)進行以及避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來平衡當事方的立場?梢哉f,不出庭僅僅是一種根據(jù)相關條款可產(chǎn)生特定后果的可能性,是不應對其作出任何價值判斷的事實。在我看來,在法律意義上,爭端一方有權不出庭,其行使這一權利是根據(jù)其所知悉的按照適用條款規(guī)定將產(chǎn)生的正面或負面后果,而遵循一條完全合法的程序行動路徑。

  無論是國際性法院和法庭以往的判決,還是南海仲裁案2015年裁決,都沒有關于不出庭的合法性的負面評論。在這一問題上,以往司法實踐最多只是出現(xiàn)“遺憾”的說法或希請(當事方)考慮與法院進行合作的“義務”。

  這一點在《公約》附件七仲裁(即南海仲裁案所適用的程序)的唯一一個不出庭案例中也不例外。這就是由荷蘭向俄羅斯提起的“北極日出號”案。在這一案件中,俄羅斯決定不參與程序。

  在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處理的“北極日出號”案臨時措施階段,兩位法官強烈批評了俄羅斯不出庭的決定。在一份單獨意見書中,他們表示“不出庭與《公約》第十五部分項下的爭端解決體系的目的和宗旨相!,并說道:

  “司法程序建立在當事方之間的法律交鋒以及雙方與有關國際性法院或法庭進行合作的基礎之上。不出庭會破壞這一進程!

  然而,這些觀點并未在國際海洋法法庭于2013年作出的臨時措施令中得到附和。也就是說,法庭否認了存在出庭義務的觀點,同時接受了存在不參與的權利的觀點,或者至少可以說,“不參與”是一個不應對其加以價值判斷的事實,而《國際海洋法法庭規(guī)約》已經(jīng)規(guī)定了這一事實導致的特定后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前述兩位法官中有一位如今在南海仲裁案中擔任仲裁員,而且菲律賓律師在庭審申辯中提請仲裁庭注意該仲裁員此前的立場,但裁決中既沒有提及該仲裁員以往作為法官時在其單獨意見書中所持的立場,也沒有提及其單獨意見的觀點。這似乎表明,仲裁庭不但否認了存在出庭義務的觀點,而且認可了中國的立場,即不出庭是一項權利,或至少是一個不應對其加以價值判斷的事實情況。

  在形式層面上,中國的不出庭被視為一項權利。仲裁庭對中國的態(tài)度給予了尊重,甚至沒有像一些學術文章或者前述某位仲裁庭成員的意見那樣,對不出庭是否違背了當事方的義務這個問題進行過多的討論。從案件一開始,仲裁庭就盡其所能平等地對待當事方,并分析所有有關問題以查明其確有管轄權。然而,仲裁庭試圖猜測中國可能持有的立場,并且不斷鼓勵菲律賓就仲裁庭感興趣的問題作出進一步說明,這可能將中國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作者為米蘭大學榮譽教授、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國際公法高級顧問。本文系應中國政府邀請所撰寫研究報告中某節(jié)內(nèi)容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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