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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王 玲//8858151.com2014-02-20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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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英劍/圖

  “城中村”是具有城鄉(xiāng)二元情景的地域空間,是游離于城市主體社會之外的“曾經被遺忘的灰色地帶”。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中村”逐漸成為土地、治安等問題的焦點和主要空間障礙,對其進行改造十分必要。

  按照城中村改造主導者類型來分,我國城中村改造有三種模式:政府主導型、開發(fā)商主導型和村組織主導型。目前,一地方采取的政府主導型“城中村”改造模式,堅持“政策引導、市場運作、規(guī)劃先行、依村定策、明算明補、讓利于民”的原則,鼓勵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城區(qū)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參與。一般的研究往往把政府作為整體利益主體與市場、村級組織、本地居民與外來人口等其他利益主體進行分析,但忽視了在具體過程中地方政府系統內部行為也是影響“城中村”改造進程的主要因素。筆者通過調研,發(fā)現“城中村”改造中的政府行為存在一些困境,主要表現為:

  政府行為主導與協調問題!俺侵写濉备脑焐婕叭壵ㄊ小^(qū)、街道)的多個職能部門,是一種集體合力行為。但由于常規(guī)的職能分工和臨時性的工作安排,“城中村”改造主導權歸屬較為復雜,涉及保障性住房由房管部門主導,棚戶區(qū)改造由專門的棚改辦負責,新型農村社區(qū)建設又由農辦具體負責,各個部門實施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依據不同和資源差異,導致政策標準、工作程序區(qū)別明顯。不同主導部門利益訴求、目標、激勵與約束的區(qū)別,導致補償標準等差異較大,加劇了改造難度。地方政府在科層“體制內”通過自上而下“組織化動員”的“行政壓迫”方式來動員各個部門推動“城中村”改造,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之間存在的“自治區(qū)”現象,讓政府有關制度的產生或執(zhí)行過程成為不同部門之間“討價還價”的利益競爭過程,影響地方政府城中村改造目標的實現。

  政策的整體性與支撐體系問題!俺侵写濉备脑焐婕暗酵恋、規(guī)劃、戶籍、社保、公共服務等諸多層面,它們之間是一個相互支撐的政策體系,某一方面如土地調整置換政策不健全或配套政策缺失,就會導致政策實施的“木桶效應”,極大地影響著“城中村”改造的進展。另外,政策的執(zhí)行主體是各個部門及街區(qū),它們之間的主導與協調問題使得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結構性摩擦力,政策被有選擇地執(zhí)行、變通執(zhí)行和延時執(zhí)行,造成政策的整體性、綜合性治理效果大大降低。

  公共服務行為缺失。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是以城市為模板的“完全的城市化”還是有選擇地保留“村落集體性”是難以抉擇的問題。城中村改造之后的社區(qū)發(fā)展面臨著從“農村”到“城市”的轉型,集體土地被征用后沒有長遠規(guī)劃,缺乏支撐村級集體經濟發(fā)展的項目,沒有主要經濟收益來源,必將使村集體管理組織逐步退出經濟主體地位,對失地農民未來生存與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失地農民盡管獲得了數額不小的補償款,但未來生計的可持續(xù)改善仍是需要政府關注的問題,乃至發(fā)揮兜底作用的社會保障,地方政府的研究、規(guī)劃和政策制定仍處于缺位狀態(tài),大多只是宏觀性的指導意見,缺乏具體的政策。

  地方政府改革創(chuàng)新動力不足。目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解決“三農”難題、深化統籌城鄉(xiāng)綜合配套改革的關鍵性改革,是關乎長遠、艱巨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從實踐來看,地方政府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每走一步,都會碰到制度上的“雷區(qū)”,壓縮了地方政府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彈性空間。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城市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改革及其他方面改革創(chuàng)新動力不足,導致“城中村”改造遺留問題不少。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進行行政體制改革,理順政府部門關系和層級關系,這是一項長期任務。具體來講,可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城中村”改造的多部門合作運動治理機制!俺侵写濉备脑炷繕说膶崿F既不能依靠互相隔離的政府部門,也不能依靠設立新的“超級部門”(農辦、棚改辦等機構的困境也說明了這一點),而是圍繞特定的政策目標,在不取消部門邊界的前提下實行跨部門運動式合作治理,讓分化的部門重新黏合在一起,同時配備強大的正面與負面激勵措施,嚴格管控各部門、各層級行動空間,讓部門資源、利益、政策整合于“城中村”改造任務之中。

  上下一體化合力共治“城中村”改造。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廣泛參與的公共政策有兩個優(yōu)勢,即“讓參與者各方有利可圖、追求利益是合規(guī)的且可以執(zhí)行的”。地方性“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出臺不僅需要爭取上級政府授權的政策空間,而且需要政府各部門、各層級、村莊組織及農民的廣泛參與,最大范圍內整合各方利益,明晰各方所能整合的資源,尋找合作空間,彼此知曉其他各方的政策難點與資源困境,制定政策執(zhí)行時間表,強化執(zhí)行公開,減少政策的有選擇執(zhí)行、變通執(zhí)行和延時執(zhí)行的可能性。

  嘗試公共服務的合作化供給。在“城中村”改造中,“農民身份轉換后并不想失去作為農民的政策優(yōu)勢權力”是一個客觀事實,政府財力不足也是一項事實,那就必須讓村級組織及農戶承擔起一定的義務,公共服務供給是一條合適的選擇。傳統觀點認為政府是公共服務生產和提供的唯一主體,但在倡導治理理念的當今,公共服務的生產者和提供者是可以分離的。政府與村集體合作共治村莊公共事務是一項有效的短期策略,既可以保證村民已有福利、政策優(yōu)惠持續(xù)享受,又可以實現城市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轉變政府改革創(chuàng)新邏輯。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qū),要敢于啃硬骨頭,敢于涉險灘,勇于變革創(chuàng)新。地方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勇于創(chuàng)新,敢于探索,除了模仿其他地方政府行為避免合法性危機之外,還應該尋求上級授權許可、把握相關政策的彈性空間等,在土地產權、稅收優(yōu)惠方面等進行創(chuàng)新,從而破解政府行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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