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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德水:推行廉潔年金需完善配套機制
——訪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
//8858151.com2013-11-14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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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日前,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向社會公開了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該方案勾勒出了一幅詳盡的改革“路線圖”,其中提出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fā)現(xiàn)腐敗行為的,退休后可領取廉潔年金。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巨大爭議。如何看待廉潔年金?記者就此專訪了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

  記者:您如何看待廉潔年金制度?

  莊德水:從行政倫理上講,廉潔奉公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公務員應把廉潔奉公作為一條工作底線。但為了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對公務員履行法定職責實行一定的激勵措施是可以接受的。從本質上講,廉潔年金不是簡單地對公務員廉潔行為進行物質獎勵,而是對那些具有公共精神、提供公共服務、為全社會作出公共貢獻的行為給予價值認可。這種價值認可能夠讓他們感到當初所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

  另一方面,我國對公務員事實上實行“低薪養(yǎng)廉”政策。我國對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有比較高的要求,但與私營部門相比,公務員在具體工資待遇、生活保障方面卻并不體面。如此,公務員群體難免產生強烈的腐敗動機,廉潔年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這種動機,使公務員“不愿貪”。

  需要指出的是,廉潔年金并不能解決“不能貪”“不敢貪”的問題,這兩個問題直接取決于權力監(jiān)督制約機制和懲處機制的威懾力。因此,廉潔年金比較容易遏制小貪問題,但對位高權重者則難以發(fā)揮激勵和約束作用。我們不能只圍繞“廉政”來談廉政,這樣做無法解決廉潔年金所觸及的體制性問題,只有配以政府財政制度改革、薪酬制度改革、社會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人事制度改革,我們才可能實現(xiàn)廉潔年金的有效性。

  記者:類似制度在香港、新加坡等地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內地剛提出這一構想就引起了很大爭議,原因在哪里?

  莊德水:在我國社會階層結構中,公務員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且這種優(yōu)勢在短期內難以消除,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人們對公務員的政治期望與其現(xiàn)實境況之間依然存在差距。廉潔年金引發(fā)爭議的背后其實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以及人們對公務員群體的集體不信任。

  香港、新加坡等地所實行的廉政公積金具有褒獎意義,即對公務員工作期間的表現(xiàn)予以肯定。而在我國現(xiàn)行的行政體制中,政府部門處于強勢地位,公務員比一般民眾享有更多的公共資源和政策優(yōu)勢。受“官本位”意識的支配,一些公務員在現(xiàn)實生活中表現(xiàn)出強烈的心理優(yōu)越感,加上公務員群體不時發(fā)生違法亂紀行為,這在無形中強化了社會公眾對公務員群體的“敵視”。仇官心理與政府公信力缺失相結合,使得所有與公務員利益改革相關的政策都陷入了信任危機。如果不改變權力至上的官本位文化,不破除利益壟斷的政府形態(tài),我們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廉潔年金制度。

  其實公眾無需把廉潔年金視為“洪水猛獸”,它畢竟只是一項預防性廉政制度。我們完全可以把廉潔年金視為保證公務員廉潔從政所必需的經濟成本。其實,每一個行業(yè)都可以設立類似廉潔年金這樣的激勵制度,讓所有廉潔的勞動者都可以得到價值認可。廉潔年金并不是保證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唯一制度,也不是有了這個制度,整個政府就能達到理想的廉潔狀態(tài)。

  記者:要在我國推行這一制度,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

  莊德水:廉潔年金不是一項單獨性制度,要它發(fā)揮作用并取得成效,必須具備相應的配套機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除需要轉變思想觀念、強化社會誠信機制外,還需要基礎性制度和運行性機制的保障;A性制度主要是指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必須要求所有公務員實行家庭財產申報,財產申報公開才能實現(xiàn)有效監(jiān)督。財產申報要堅持分級分類原則,對不同級別、不同崗位的公職人員要區(qū)別對待。

  運行性機制主要是指公務員退出機制,要規(guī)范公務員退出公職隊伍的管理規(guī)范,根據(jù)不同的退出情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方式,對于主動退出者,可以領取部分廉潔年金;對于強迫退出者,不可以領取廉潔年金。要讓公務員隊伍具有流動性,讓公務員能夠根據(jù)自身職業(yè)發(fā)展情況作出靈活選擇。只有公務員個人實現(xiàn)“能出能進”,公務員才不會被束縛于體制內,他們也才能在廉潔年金和其他職業(yè)報酬之間作出合理選擇。

  在設計廉潔年金制時,要堅決取消公務員群體本身所享有的灰色收入和隱性福利,讓公務員群體在享有廉潔年金帶來好處的同時,要放棄那些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能做到這一點,不僅可以表明政府部門和公務員群體的誠懇態(tài)度,而且可以讓政府部門獲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信任。另外,要實行腐敗“零容忍”,對于違規(guī)違紀者,不管其行為是否構成腐敗犯罪,都要將其開除出公務員隊伍,終生不得從事公共事業(yè)。(本報通訊員 岳 薇 本報記者 周洪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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