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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薪水的確定當與其辦案數(shù)質量和責任份額相適配,在公眾接受的范圍內根據(j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而適時增長,而無需非要在與普通公務員對比的基礎上確定。
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再出實招,日前召開的上海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全市試點法院、檢察院進入員額內的法官、檢察官收入,暫按高于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同時將試行基層女法官、女檢察官延遲5年至60周歲領取養(yǎng)老金。
在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員額制及其基礎上的薪金制,是社會最為關注的焦點。從33%的員額比例到43%的薪水標準,上海的司改試點再一次震動輿論。法官究竟該拿多少薪水,無論是之前人們對中央改革方案中薪金單列的關注,還是近來媒體所渲染的所謂法官檢察官“辭職潮”,都凸顯出這一話題的極度敏感性。
改革的核心就是利益調整。法官薪水的確定不僅關系法官隊伍的安穩(wěn),影響今后司法對于優(yōu)秀人才的吸引力,同時也關系到社會對法官的職業(yè)認同。上海擬定高于普通公務員43%的標準,想必是經過認真調研和核算才得出的。但網(wǎng)絡上反應強烈,從公務員群體到普通大眾提出不少質疑。從制度設計而言,薪水問題確定不好,很可能造成社會對司法改革共識分裂的危險。
一方面,當薪水標準與法官的期待值差距過大,在法官員額減少、辦案數(shù)量激增、司法責任加大的背景下,法官的職業(yè)吸引力很可能嚴重下降,加劇優(yōu)秀法官人才流失的趨勢;另一方面,當薪水過高尤其是形成與普通公務員鮮明反差,可能引起現(xiàn)有公務員群體以及社會民眾的反對?梢姡绾未_立一個適當?shù)男浇饦藴,謹防社會不同群體對司法改革的共識出現(xiàn)裂痕,將至關重要。
首先要明確,法官工資高于普通公務員,這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通例。例如2014年,美國上訴法院和地區(qū)法院法官的年薪為21.12萬和19.91萬美元,高于國會議員的17.4萬美元;英國最低等級法官年薪為9萬-11.05萬英鎊,高于議會議員的7.4萬英鎊;日本1級法官月薪119.8萬日元,遠高于同級別公務員的57.01萬日元;印度高等法院一般法官月薪8萬盧比,高于最高級別公務員的7.7萬盧比;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qū)的法官工資更是高于普通公務員很多。
當然,在參照國外的同時,也必須顧及中國的國情以及法官所提供的司法正義質量。目前正處于司法體制更新的節(jié)點,人們對司法尚不完全信任,法官薪水的確定當與其辦案數(shù)質量和責任份額相適配,在公眾接受的范圍內根據(j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而適時增長,而無需非要在與普通公務員對比的基礎上確定。不過無論確定什么樣的標準,決策者都應當遵循程序正義,將薪金標準背后的依據(jù)和考量事由充分公開。例如,公開法官的辦案數(shù)量、工作時間、終身責任風險等,在翔實的數(shù)據(jù)基礎上,讓全社會看到法官拿的薪水名副其實。這樣才能獲得社會的認同,增進人們對司法改革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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