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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點基礎上,可以考慮在華東、華北、華中、西南、東北、西北的六個大區(qū),分別設置一個巡回法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按照這一部署,最高法目前已經分別在深圳和沈陽設立了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這對于推動最高法審判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等,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巡回法庭是否享有監(jiān)督地方法院的職權?筆者認為,最高法巡回法庭是最高法的派出機構,其所作出的判決就是最高法所作出的判決。既然最高法有監(jiān)督地方人民法院的職權,則巡回法庭也應當享有此種職權,巡回法庭通過抽查案卷、接受信訪等方式,如果發(fā)現(xiàn)存在重大疑問的案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改判、發(fā)回重審或者啟動再審程序。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最高法巡回法庭原則上受理跨區(qū)域的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所謂跨行政區(qū)劃,是指兩個當事人是跨省、市的,如果只是在同一省、市的案件,則不屬于巡回法庭的受理范圍。何為重大案件呢?目前沒有統(tǒng)一標準。筆者認為,在判斷某一案件是否為重大案件時,可以綜合考慮案件標的大小、案件的社會影響、當事人數(shù)量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等因素,這與過去簡單地依據標的確定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范圍不同。一般來說,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或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應當屬于重大案件。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限于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這就是說,巡回法庭主要是為了解決“民告官”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的民商事案件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至于涉外、海事海商、知識產權、執(zhí)行、國家賠償?shù)劝讣瑧稍瓉淼膶iT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處理。當然,將來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和類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巡回的特點并不在于設置派出機構,而在于審理法官的流動性。目前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是2年一輪換,這有助于減少法官與當?shù)氐母鞣N聯(lián)系,從而防范司法腐敗。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并且有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和業(yè)務能力,這有助于保障巡回法庭的案件審理質量,維護司法權威。
中辦、國辦日前印發(fā)的《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對設立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了規(guī)劃——2015年開展設立試點,建立運行機制和相關制度,2016年總結試點經驗。筆者建議,在試點基礎上,可以考慮在華東、華北、華中、西南、東北、西北的六個大區(qū),分別設置一個巡回法庭。在設置巡回法庭的過程中,也應當如最高法第一、第二巡回法庭那樣,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員額制。一是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巡回法庭的主審法官應當對案件的審理負責,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分離現(xiàn)象,真正去行政化,增進司法審判的獨立性。二是實行法官員額制。巡回法庭的機構和人員設置應當盡量精簡,而不能膨脹。巡回法庭的每個主審法官都可以形成獨立的單元,即圍繞主審法官,配備助理和書記員,其獨立性和專業(yè)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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