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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文江:刑拘醉駕代表是堂生動的普法課
//8858151.com2014-12-03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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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全面、精準地理解和施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程序正義走向實體正義,防止曲解法律、濫用法律等現(xiàn)象。

  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醉駕事件”峰回路轉。昨天上午,周寧縣人大召開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相關再次提請議案,許可上海警方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時停止其執(zhí)行代表職務。這就意味著,警方刑拘張裕明在法律上已沒有“障礙”。

  從最初周寧縣人大否決警方刑拘請求,到開會再審同意采取刑拘強制措施,這一“人大代表醉駕”事件可謂一波三折,引發(fā)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在“依法治國”成為社會共識的今天,這一案例其實很有典型意義,成為一個難得的法治樣本。

  首先,這一事件凸顯了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度珖嗣翊泶髸偷胤礁骷壢嗣翊泶髸矸ā返谌䲢l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盡管第一次投票表決結果頗令警方尷尬,盡管張裕明對醉駕供認不諱,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警方就暫時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再次提出刑拘請求。這樣看起來費時費事,實則體現(xiàn)了對法律和人大代表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是對公權力的依法克制。

  同樣,周寧縣人大再次召開常委會進行審議,同意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請求,也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辦事。盡管是“糾錯”,但也是按法定程序來做,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或者官員意志。

  當然,對很多公眾而言,這一事件最大關注點,還不在于當地人大否決了警方的刑拘請求,而在于擔心這種基于法律程序的保護條款,會被錯用為違法犯罪的“護身符”,從而有損法治公平。

  這一事件的曲折與進展,也折射出法治的周全和科學。原來,《代表法》中決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標準,是“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zhí)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也就是說,保護的是代表依法履職的權利,防止因言獲罪、打擊報復等現(xiàn)象。當事人張裕明涉嫌危險駕駛罪,不適用這一保護性條款,對其依法刑拘,也是違法必究的體現(xiàn)。

  這實際上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即法治之下的自由裁量空間并非漫無邊際,需要嚴格限制在法律條文以及立法精神所界定的范圍之內。在一些地方,憑恃人大代表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利用人身特別保護權庇護違法犯罪的問題,并不少見。這也是醉駕事件引發(fā)公眾擔憂的重要原因。只有全面、精準地理解和施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程序正義走向實體正義,防止曲解法律、濫用法律等現(xiàn)象。這既是生動的普法課堂,也是全社會法治信仰不斷確立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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