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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私了的案件”如何活過12年?
光明網評論員
//8858151.com2015-06-14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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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巨款12年前遭冒領,深圳警方給出的“選擇題”是:銷案你拿錢或對方坐牢你沒錢拿……深圳“被私了的案件”遭曝光后有了最新進展。6月14日凌晨1時33分,深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深圳公安”發(fā)布消息稱,深圳市公安局高度重視此案,立即成立聯(lián)合調查組,盡快向社會公布。

  十二年絕望求援路,終究是蜀道般的險途。

  這一“奇葩案件”之所以令人憤懣心懼,倒未必在于受害人被騙了數(shù)百萬巨款,而是歷經12年寒來暑往,在尋求司法救濟的路上,反倒被司法所勒索、所敲詐、所尋租、所拋棄。若無媒體曝光,“被私了的案件”還能一洗沉冤?這個問題令人后怕。嚴密的司法程序,似鎖鏈般以密不透風的姿態(tài),殘蠻拒絕了被害者的正義訴求,甚至誘導被害者放棄合法利益與合法權益。這已然不是“媒治”與法治的糾結,而該詰問——身為公器的地方司法,究竟是誰的“家奴”?

  事件并不如史詩大片般繁復跌宕,說白了就是合同詐騙。真正的蹊蹺在于以下幾個層面:第一,販賣羊絨的河北清河縣商人老楊,明明在深圳的一家合法農行開通賬戶,為什么貨款780萬元卻可以被生意相關方港商謝金來取走?銀行辯稱無責,卻稱“上級要求不接受任何采訪”,其間有怎樣的內情?第二,辦案民警給老楊兩個選擇,一是討回存款,但是需要他主動撤銷案件,二是讓犯罪嫌疑人坐牢,但是錢款就不歸還了。但公訴案件由司法機關依照職權去進行追訴,根本不存在讓被害人進行選擇的問題。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那么,誰給了辦案民警這樣的權力?這種古怪的“私了”,何以竟成了現(xiàn)實?第三,警方給老楊顯然是“下了套”,先騙其拿錢銷案,當真銷案了又說沒錢。深圳市公安局信訪辦公室竟然以受害人自己撤訴為由拒絕了老楊的申訴。明明是刑事案件,受害人撤訴沒有絲毫法律效力,拒絕申訴是哪家法律的“授意”?……銀行方高冷緘默,警方諱莫如深,受害人投訴無門——這還是在開放前沿、依法治市的深圳,輿論與民眾的聯(lián)想,在于權力者何以能在不同部門間編制了一張“合法傷害權”的網,罔顧黨紀國法、踐踏司法尊嚴、戕害私權正義,而公民竟然叫天不應叫地不靈。

  在老楊的維權路上,遇到的公平“中梗阻”,顯然不只是一兩個執(zhí)法違法的民警。司法的自潔功能、權力的監(jiān)督機制,似乎都存在某種蹊蹺的失靈。當然,好在輿論監(jiān)督掀開了私了事件的遮羞布,在“四個全面”的語境下,12年后的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終究不會不到。

  不過,我們還是不能忘記兩點:一則,西諺有云,“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大意是說,沒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復和補救的正義,即為非正義。這是因為,對于受害者來說,正義遲到就是二次傷害,是另一種絕望的煎熬。意大利法哲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直言,“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狈缸锱c刑罰之間的時隔越短,法紀剛性越呈現(xiàn)清晰的因果關系。二則,在法治中國的今天,個案公平依然是培厚民眾司法信仰的主要路徑。用頂層設計的話說,必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狈墒浅橄蟮模讣蔷呦蟮。民眾對法律的認知,既有法理層面的感知,更重在司法實踐傳遞的力量。案件私了對司法的傷害,即便是雷霆究責,恐怕也難以全然彌補。

  古語云,“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币黄饘こ5陌讣,作奸犯科本屬于“活不過兩集”的伎倆,卻生生拖沓遲滯了12年——真相的背后,在中國司法深改的今天,起碼傳遞了太多需要刮骨療傷的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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