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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晚報:機構(gòu)改革不能只捋葉不砍枝
//8858151.com2014-04-11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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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警務機制改革2010年11月6日開始實施,當時鄭州市10個公安分局全部撤銷,114個派出所被整合成29個“大派出所”。改革力度空前,用意是警力向基層下沉。然而4年后的今天,當初的“大派出所”牌子邊上,又掛上了“公安分局”的牌子。而各“公安分局”的領(lǐng)導,從改革前的不足百人,升至近200人。  (4月10日《法制晚報》)

    從鄭州“大派出所”改革的方案中可以看出,其本意是精簡機構(gòu)、減少領(lǐng)導職數(shù)、促使警力向基層下沉。改革的初衷無疑是好的,可4年過去,改革的效果卻讓公眾大失所望:不僅“分局”機構(gòu)未減反增,其領(lǐng)導職數(shù)增了近三倍,而且轄區(qū)居民也頗有怨言:由于派出所合并之后數(shù)量減少,找起來沒那么方便了;由于距離變遠,辦事跑腿的路程加長了;由于“大派出所”各部門分散辦公且民警“精細分工”,接警處警的效率反而降低了。正如一句老話所言: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

    一場號稱“河南公安系統(tǒng)一次大地震”的改革,為何落到這樣一個尷尬局面?關(guān)鍵得從改革的設(shè)計方案找原因。當初的方案粗看是砍掉了分局、合并了派出所,實際上由于“大派出所”跟分局一樣是副處級機構(gòu),僅換了個名頭,這場改革就成了“隱”掉三級機構(gòu)、增加二級機構(gòu)的變戲法過程。換言之,它看上去是“114變29”的化繁為簡,實際卻是“10變29”的以少增多。

    為何說三級機構(gòu)是被“隱”掉而不是“減”掉了?因為各“大派出所”并非以前的基層派出所,它們都新設(shè)立了下屬部門,即“四隊一室”:案件偵辦大隊、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交管巡防大隊、警務綜合大隊和執(zhí)法執(zhí)紀辦公室。這些不那么扎眼的三級機構(gòu),其數(shù)量加起來比過去114個派出所還多。更棘手的是,由于各部門“精細分工”,以前派出所“一警多能”的局面被打破。于是,除了交警巡警,其他部門都成了“機關(guān)”,警力非但未向基層下沉,反倒離基層更遠,工作效率也更低。

    整體上看,鄭州這場“大派出所”改革活像修理一棵樹:葉子被捋掉了,枝丫卻增多且又分出新的小枝丫。這樣的改革貌似精簡機構(gòu),實為機構(gòu)的換名和拆分重組,加上基層民警“精細分工”脫離實際需要,其改革效果可想而知,F(xiàn)在29個“大派出所”又加掛“公安分局”的招牌,似乎預示著這場改革的失敗。其實,無論是否把名稱換回來,都改變不了騎虎難下的尷尬局面。

    當然,任何改革都需付出一定代價,走彎路、交學費有時難免。我們絕不能因為這場改革弄得半生不熟,就對所有機構(gòu)改革心生畏怯不敢嘗試,而應從其所交的“學費”中獲得一些啟示:一是精簡機構(gòu)不能只看其表不顧其里,流于形式;二是精簡應從上到下減,減虛不減實,砍掉的當是累贅無用的“枯枝”,留下的當是生機勃勃的枝葉,而不能相反;三是精簡過程中的拆并重組要科學合理接“地氣”,這就需要多多征求民意,真正做到以群眾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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